【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
【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杨丽娅;鲜光辉
【当事人】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杨丽娅鲜光辉
袁姗姗陈晓【当事人-个人】杨丽娅鲜光辉
【当事人-公司】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珞丹李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峣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杨丽娅;鲜光辉 权志龙对胜利起反应
【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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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盛世金桥公司在股东(中世金桥股东)中针对杨丽娅发表数则通报,通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用语不当,带有人格侮辱性质,已经超出一般企业主体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结论或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必要范畴,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杨丽娅社会评价的降低,杨丽娅起诉请求盛世金桥公司在股东(中世金桥股东)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有合理依据,一审法院支持杨丽娅该项请求,并结合本案实际酌予认定盛世金桥公司赔偿杨丽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盛世金桥公司所提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盛世金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59: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丽娅主张盛世金桥公司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股东(中世金桥股东)连续发布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通报》(一)、(三)、(五)、(七)、(十),在通报中对其进行诋毁、谩骂、诽谤和污蔑,以其出资不实、公司遭遇诉讼为由对其进行人格侮辱,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患上了严重抑郁症。杨丽娅提交了通报的截屏。其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通报》(一)内容为:《关于杨丽娅20万入资情况》……事实说明该20万元入资款非杨丽娅个人资金,是来自中世金桥公款……王凤如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之便,批准动用中世金桥公款为杨办理个人入资,上下勾结搞虚假出资……杨丽娅处在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下,竟然利令智昏于2018年12月20日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公司理直气壮提出,要求公司向她提供她个人入资20万的原始凭证,并偿还该20万元入资款,还扬言公司如果不退还这笔20万元就起诉公司。北京盛世金桥投资
台湾七仙女有限公司2019年1月30日。《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通报》(三)为:《关于王凤如、杨丽娅联手制作假合同告公司、企图合伙31.4万元情况》。通报(五)为:《公司近来官司接二连三密急爆发起因何在?》……起诉人(除杨军外)都是与王凤如有关系,并由其介绍安排进入公司的公司内部人……杨丽娅原系中国金桥王凤如下属并带到公司。……都把公司当成摇钱树,提出了非分的贪婪要求。……杨丽娅讨要无中生有的31.4万元工资、20万虚假入资,并且还要5万元利息就更加卑劣贪婪。通报(七)为:《会议纪要之二》……王凤如为什么免职……六年前投资公司问世,王杨出资不实这个寄生在组织肌体内的毒瘤也随胎悄然降生,埋下巨大致命隐患,成为公司日后一切问题麻烦的总祸根和万恶之源……。通报(十)为:《关于杨丽娅须为其抵制反对审计工作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后果的决定》……不出众人所料,杨丽娅一如既往未按第二次企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交第一分社财务账等材料,此举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出乎意料的是,杨恶人先告状,高调在投资公司股东发表法理不通、事实不符、漏洞百出、蛊惑人心言论,公开向组织和股东们叫板挑衅,阻挠对抗对第一分社的审计工作,妄图蒙混过关。杨在台前拙劣可笑表演无不折射出王凤如幕后导演策划的影子,对王杨“二人转”的胡编乱造胡言乱语,有必要梳理澄清,以正视听……鉴于杨丽娅长期以来目无领导,对抗组织,不服从管理,公开抵制反山东艺术学院是一本吗
对审计工作,给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屡教不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杨丽娅提交了法院判决书予以证明法院已经认定了其出资20万元属实。杨丽娅提交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其提出劳动仲裁已经获得仲裁支持。盛世金桥公司认可存在上述股东,认可发布过上述通报,但不认可杨丽娅主张,称无论诉讼是否胜诉,都改变不了杨丽娅涉嫌占用北京中世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资产的事实,法院判决并不能证明杨丽娅出资是否属实的问题,另外杨丽娅劳动争议案件尚在法院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是公民交流日常生活及沟通工作情况的重要平台,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内的发言交流应以相互尊重为前提。本案中,盛世金桥公司在股东(中世金桥股东)中所发表的言论使用语言不当,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性质。杨丽娅要求盛世金桥公司在股东(中世金桥股东)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杨丽娅要求盛世金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盛世金桥公司赔偿杨丽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盛世金桥公司股东系自治行为,杨丽娅要求重新让其加入,法院
难以处理。鲜光辉行为系职务行为,杨丽娅对其起诉系主体有误。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在股东(中世金桥股东)内发布道歉声明向杨丽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盛世金桥公司逾期不履行的,将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北京盛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丽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杨丽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盛世金桥公司为证明杨丽娅涉嫌挪用、侵占,其公司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7250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5页,杨丽娅涉嫌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审计报告复印件第1页,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的外拨款付款通知单复印件,2019年4月26日聊天记录打印件。杨丽娅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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