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玲、胡荔静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木易 miki【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177号 
支付宝口令【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丽阳傅嘉钦肖森华 
【审理法官】郑丽阳傅嘉钦肖森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玲;胡荔静 
【当事人】钟玲胡荔静 
【当事人-个人】钟玲胡荔静 
【代理律师/律所】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小平颜东晓蒋正星赖双万 
【代理律所】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yhboys组合【原告】钟玲 
【被告】胡荔静 
【本院观点】钟玲与胡荔静在二审中确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往来事实,但就胡荔静是否尚欠钟玲借款461万元存在争议。 
孩子起名【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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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钟玲与胡荔静在二审中确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往来事实,但就胡荔静是否尚欠钟玲借款461万元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钟玲与胡荔静之间就上述借款产生的纠纷,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以厘清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钟玲不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是采取在“朋友圈"“新浪微博"“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频繁发布“寻人启事"及相关网络信息的方式表达诉求,超出网络表达合理正当的容忍范围,影响胡荔静的正常生活,构成网络侵权,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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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钟玲应当就其案涉网络侵权行为公开向胡荔静赔礼道歉、为胡荔静消除影响并赔偿胡荔静5000元,并无不当,但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查认定,当事人可另行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一审判决就此存在瑕疵,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钟玲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第一项存在瑕疵,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钟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钟玲的“朋友圈"“新浪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上,就其频繁发布案涉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公开向胡荔静赔礼道歉,为胡荔静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若钟玲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钟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钟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8:45 
qq说说【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2日、13日,钟玲通过其在“"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号:×××)发布多条“朋友圈"公开动态,分别为“请大家帮我一起扩散转发:莆田市水利局执法队工作人员胡荔静欠钟玲本金人民币461万,目前拒与本人联系。胡荔静多年以做生意为由向本人借款。如今累计本金所欠人民币461万。望有知情人知晓莆田胡荔静的下落请告之。"“请大家帮我见证:莆田市水利局执法队工作人员胡荔静,欠本金461万,却可以在莆田安然无恙的继续工作继续吃、喝、玩、乐。胡家四妹、大胡荔茵,本人是通过叫多年大嫂的她二胡荔蓉认识胡荔茵,胡荔静。胡荔静多年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如今本金所欠461万。望有知情人知晓莆田胡荔静的下落请告之。"“寻人启事:胡荔静,福建省莆田市水利局干部,1979年生,急寻此人。望有知情者请及时告知!"等重复或相似内容。2019年6月12日至14日间,钟玲通过其在“抖音短视频"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抖音号:85xxx33)发布多条公开动态,分别为“寻人启事:胡荔
静,1979年生,莆田人,莆田市水利局干部,急寻此人!望有知情者请转告!谢谢!"等重复或相似内容;通过其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蒲公英"发布十一条公开动态,分别为“寻人启事:胡荔静1979年生,莆田人,莆田市水利局干部,望有知情人士请转告。"等重复或相似内容。钟玲通过其在“新浪微博"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用户65×××19"发布多条公开动态。其中,2019年2月21日发布内容“请大家帮我一起扩散转发:莆田市水利局执法队工作人员胡荔静欠钟本金人民币461万,目前拒与本人联系。胡荔静多年以做生意为由向本人借款。如今累计本金所欠人民币461万。望有知情人知晓莆田市水利局胡荔静的下落请告之。本人电话……";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分别发布“寻人启事:胡荔静,莆田人,莆田市水利局干部,1979年生,至今失联,其儿子叫陈浩,在新加坡读书。望有知情者请告知其下落。本人电话……"及与之相似的多条内容;2019年7月7日发布内容“2019年1月29日下午,莆田荔城公安分局二队刑侦队长苏杭,用私人手机,打电话给我,告知胡荔静涉嫌几千万,望我去荔城分局配合调查,(因我有大笔资金出借给胡荔静),年三十,我与黄伟卿共同前往莆田市荔城公安分局配合做调查有关《胡荔静涉嫌案》,公安分局没有开具任何问询通知,过后我追讨苏杭队长要问询通知书,才得知问询通知书上写着《吴国庆被》,我根本不认识吴国庆,后到胡荔静单位寻
胡荔静时得知,吴国庆在胡荔静三楼上班,是防汛办主任,处级干部。被胡荔静诈去几千万,至今胡荔静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单位多次未果。望有正义者帮转发,本人钟玲将把此事来龙去脉全部公布,本人电话……胡荔静:因为认识你是通过你二胡荔蓉,二夫赵建坤,且赵建坤又与我,黄伟卿是同一部队战友,所谓你向我借钱,说是你自家几妹生意用,我信任你。至今你没有面对我给一个解释和说法,任何事情都希望面对。望有知其下落者转发,转告,也望有战友们帮忙转发"。另,钟玲发布在上述网络平台的大部分动态附有胡荔静肖像的图片或视频。截至2019年6月15日,钟玲通过“今日头条"发布的部分案涉动态中,视频被播放次数为上百次至上万次不等,网民评论数为一条至数十条不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钟玲已删除其发布在“朋友圈"及“新浪微博"的案涉动态,且钟玲在“抖音短视频"及“今日头条"用以发布案涉动态的账号已被封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
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具体到本案中,一、钟玲在“朋友圈"及“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多条动态称胡荔静欠其借款本金461万元而拒与其联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发布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且上述内容会引致受众对胡荔静作出,故钟玲该行为构成诽谤胡荔静,损害其名誉。二、钟玲未经胡荔静允许,在“朋友圈"“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平台以“寻人启事"形式频繁发布动态,文字内容包括胡荔静的姓名、出生年份、职业、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并配以胡荔静的肖像。钟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具有实施该行为的正当理由,且其发布的多数“寻人启事"只突出胡荔静的个人信息及肖像,却未说明“寻人"事由,易引致他人进行无端揣测及肆意评论。根据胡荔静提供的(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6348号《公证书》,体现钟玲发布在“今日头条"的多条“寻人启事"下方,不同网民分别评论“被男人骗走"“完了,肯定被洪水冲了"“某领导家里,金屋藏姣"“携公款出国了"“潜逃了!估计在非洲!"“在湖里呢,胡荔静吗湖水里静静躺着"“私奔"“抑郁症"“死了可能"“传销组织的吗"等内容,可以证实钟玲上述行为已客观上造成受众对胡荔静作出否定性、贬损性评价的后果,致其名誉受损。三、从主观上来看,钟玲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损害胡荔静名誉的内容并呼吁扩散转发,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宣
扬上述内容的故意,存在明显过错。综上,胡荔静主张钟玲侵害其名誉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认定。对于胡荔静请求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其中,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正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钟玲已删除其发布在“朋友圈"及“新浪微博"的侵权内容,且钟玲在“抖音短视频"及“今日头条"的账号已被封号,胡荔静同时称其无法核实被封账号发布的内容是否仍保留,可见钟玲发布在“抖音短视频"及“今日头条"的侵权内容现已不能被公众所浏览,钟玲客观上亦失去对该2个平台上案涉账号的操控权,故胡荔静请求判令钟玲删除其在上述网络平台发布的侵权内容,不予支持。胡荔静请求钟玲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上登报致歉,并在其“朋友圈"“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网络平台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钟玲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该诉求应予支持;鉴于钟玲在“抖音短视频"及“今日头条"的案涉账号被封,其可通过其他账号在该2个平台上公开道歉。胡荔静以其名誉权受到钟玲侵害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合法有据,但胡荔静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为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
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钟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钟玲的“朋友圈"“新浪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就其在网络平台发布胡荔静欠钟玲借款本金461万元拒联等失实内容及有关胡荔静“寻人启事"的行为,公开向胡荔静赔礼道歉,为胡荔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如钟玲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福建省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刊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钟玲负担;二、钟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荔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胡荔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钟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