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亮、王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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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430号
李小璐和贾乃亮谁大【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
【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亮;王丹
【当事人】董亮王丹
周记开学第一周【当事人-个人】董亮王丹
【代理律师/律所】杨雅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雅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雅婷李智
【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安徽高考数学试卷【原告】董亮
【被告】王丹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董亮的名誉权是否受到王丹的侵害以及董亮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董亮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份由双方共同领导人陈某出具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拟证明此事件对董亮造成严重影响。王丹经质证后认为,该份证据仅能证明董亮交友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但不能证明不存在骚扰行为,且董亮的职位以及工资待遇并未受到影响。本院对该证人证言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被上诉人王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董亮的名誉权是否受到王丹的侵害以及董亮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对此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第一、,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25日00:38分,董亮与谢某、刘某、蒋某乘坐代驾驾驶的车辆由太古里回蜀通西街的锦赛雅苑住处,根据路程计算最快要00:58分到达。到达后由程某将其送至房屋,程某便自行离开。根据程某与王丹通过聊天内容,程某:00:01你睡了没?程某:01:13你娃门关好。王丹:01:20啥子鬼哦。大晚上的睡着了给吵醒。可以确认程某00:01分及01:13分向王丹发信息,王丹未回信息,说明此时王丹是处于睡眠状态。
王丹在01:20向程某回信息称:啥子鬼哦。大晚上的睡着了给吵醒。程某:董亮喝多了,你娃把门关好。王丹:日本人;谈得很哦。程某:有啥情况打我电话。王丹:还在外头喊了我一声,你们回来多大声都给我惊醒了,刚刚还给我打个电话(恐怖表情),这哈子睡不着了。可以确定王丹是董亮与程某回来多大声给吵醒的,并在此期间两人中一人叫了王丹一声。结合董亮01:17分拨打王丹的电话未接通、董亮01:18分拨打程某的电话接听18秒的事实,据此时间判断至少01:18河南旅游景点大全介绍
分应当是程某离开董亮住处的时间,即可以确定01:13分至01:18分之间董亮与程某在一起,此间并无骚扰王丹。再根据01:20分至01:29分王丹与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丹3次使用表情包、程某1次使用表情包,王丹情绪稳定、心情轻松。结合此间王丹向程某发送的信息记录:“日哦,我听见他在外头干叫唤;哪个给他灌成这个德行哦;我哪里晓得他在搞啥哦;这会没得动静。"可以确定此期间董亮并未敲打王丹房门,而此时王丹并不知道董亮在干什么,并无证据证明董亮骚扰王丹。根据01:29分之后王丹与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丹在01:29分之后没多久且外面没有董亮发出声响之时就离开住处前往成都写庭阁圣马罗酒店。第二,王丹在“玩透欣维宁"发布的“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亮"短文描述,声称是在2019年5月25日凌晨1时,被董亮一阵猛烈的敲门声惊醒,然后董亮在王丹房间门口大喊其名字,说着一些挑逗的话并企图强行进入王丹的房间,王丹死死地抵住房门。当时非常害怕,然后董亮又打电话给王丹。结合董亮01:17分拨打王丹的电话未接通的事实,可知王丹声称董亮对其性骚扰、说挑逗的话并企图强行进入房间的时间是在01:17分之前,
如前所述,可以确定01:13分至01:18分之间董亮与程某在一起。故,综上所述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董亮对王丹实施了骚扰行为,亦无性骚扰行为。第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侵害名誉权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结合本案,王丹2019年7月10日21时43分,在“玩透欣维宁"(董亮、王丹所在公司的共200余人)发布了“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亮"短文,其中不乏“人品极低、人面兽心、禽兽不如、败类"等词语来描述董亮并声称对董亮对其性骚扰。此行为使得董亮在其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案所涉短文中的言语及描述对董亮名誉权造成侵害。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
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董亮有权要求王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王丹已经辞去武汉远大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工作,故董亮要求其在公司OA及平台上实名道歉已无法完成,故本院确认应当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恢复董亮名誉。对于董亮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侵害其名誉所必要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亮的上诉请求部分
成立,对于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发布在名称为“玩透欣维宁"及武汉远大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办公OA系统上的“揭发人面兽心的西北大区经理董亮"文章删除";二、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董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王丹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亮道歉,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董亮有权将判决书主文在其公司办公自动化平台上公布,以消除影响;
四、驳回董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亮负担200元、王丹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董亮负担500元、王丹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只因你太美
【更新时间】2021-11-08 01:25: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亮、王丹均为武汉远大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董亮为公司大区经理,王丹为成都市地区销售人员。王丹的丈夫为现役军人。王丹居,该办公室为住宅小区内的三居室,董亮使用了其中一间。董亮担任大区经理后也居住该房屋内,董亮搬至案
涉房屋内居住时,案涉房屋内还有董亮、王丹的另一同事李某(女性)与王丹共同居住,后因李某觉得董亮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双方又共用卫生间,
生活不便,李某就于2019年5月24日搬出。2019年5月24日晚,董亮、王丹及另外的同事一同在外聚餐,饭后王丹回到住所休息,董亮又与男性同事蒋某、程某(王丹的领导)、吴某到成都太古里喝酒,晚上十时许,程某、吴某因接客户离开,董亮又邀请其同事谢某、刘某到太古里继续喝酒。董亮与蒋某、谢某、刘某在太古里喝酒至凌晨,期间董亮呕吐两次。5月25日凌晨38分,董亮与谢某、刘某、蒋某乘车回到住处,董亮到达住处后,程某已经在小区门口等董亮,后程某将董亮送至房屋内便离开。当日凌晨至1时29分,程某与王丹通过聊天,内容为:程:00:01你睡了没?01:13你娃门关好。王丹:01:20啥子鬼哦。大晚上的睡着了给吵醒。程:董亮喝多了,你娃把门关好。王丹:日本人谈得很哦。程:有啥情况打我电话。王丹:日哦我听见他在外头干叫唤。程:门关好。01:24程:要不你今天住外面?王丹:我咋个出去嘛现在。程:我来接你算了。王丹:哪个给他灌成这个德行哦。程:蒋哥撒。王丹:那你来接我蛮,我不敢睡了,无比清醒。程:媛媛他们没在嘛,王丹:他们搬走了啊,这两天都是我一个人在,那你快来接我算了。01:29程:你自己能下楼不?王丹:晓不得。我哪里晓得他在搞啥哦,这会没得动静。程:我马上到小区了,带点零钱门卫开门,我在门口了。王丹:等等哦,我看哈外面动静。程:我在5楼电梯等你。2019年5月25日1时50分,王丹到写庭阁罗马酒店入住。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王丹在及办公OA系统所发的短文中指责董亮对其进行了“性骚扰",董亮则认为王丹系捏造事实,对董亮实施了侮辱、诽谤,因而要求王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的发生地点为董亮、王丹共同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办公室,时间为凌晨1点,当时办公室内仅只有董亮、王丹二人,董亮是否对王丹实施了“性骚扰"法庭无法查清,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两点:1、董亮当晚饮酒较多;2、董亮于早上1时17分在给王丹打电话。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董亮存在严重的过错,首先,在明知案涉办公室住有两位女性同事居住的情况下仍要求在该办公室居住,这难免不会让人有瓜田李下之疑。其次,事发当晚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于1点多给同居一处的王丹打电话意欲何为,董亮陈述系安排工作,这明显有悖于常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