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0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邹明宇 
akb48下海成员都有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杰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徐杰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个人】徐杰敖 
【当事人-公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李思思一家三口照片>为什么东宫下架了
【原告】徐杰敖 
【被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主办的天涯法律网法律社区中用户自行上传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证明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陈道明女儿陈格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主办的天涯法律网法律社区中用户自行上传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徐杰敖虽主张其曾通过信件方式向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了侵权事宜,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侵权文章系由名称为“碧咸”的用户上传,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对该文章进行主动编辑或者修改。因此本案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不是
网络信息的发布者,要求其对网络海量信息逐一甄别、审核超出了其能力范围。而且,本案与上诉人徐杰敖提供的相似类案的事实不同之处在于,相关报纸和网站均系主动以自己名义对案涉侵权文章进行转载、发布,而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角是相对被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网络信息发布者即主动的侵权加害者,故不能推定被上诉人对侵权事实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徐杰敖的情形。    综上所述,徐杰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4:40:31 
徐杰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03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杰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1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杜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杰敖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曾作出(2018)辽0102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书,徐杰敖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9)辽01民终763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宣判后,徐杰敖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杰敖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自己主办的网站上转载了侵权报道,本案系认定并公布于全国网络侵权之判例,均是转载的同一篇侵权报道,而一审法院明显不作为,一案两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按照认定判例,对本案依法进行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2.答辩人无损害结果。3.答辩人主观上无过错。4.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徐杰敖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自己开办的网站即天涯法律网上公开赔礼道歉;2、请求法院判令550000元(经济损失5000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担诉讼费用及针对本案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涯法律网”(“v”)系海南高院开办并主管的。2003年11月14日,华商晨报发表一篇名称为《持伪证,民告官,骗
局被揭穿》的新闻报道。2004年11月5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沈皇民一权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华商晨报》的上述新闻报道侵害了徐杰敖的名誉权。该判决已于2005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3月14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沈皇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商晨报社赔偿徐杰敖精神抚慰金20000元。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下方用较小篇幅刊登了致歉声明。
买超显赫家庭背景被扒     2012年8月21日,辽宁诚信公证处作出(2012)辽诚证民字第171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徐杰敖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来到我处为调取证据,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王琳和申请人徐杰敖及李阳宁,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十二时五十三分在辽宁诚信公证处,由李阳宁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李阳宁打开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方式进入Internet,点击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le.hk’网址,进入‘谷歌’首页,结果见附图。二、在谷歌搜索栏中输入‘持伪证民告官’,点击‘Google搜索’,进入谷歌搜索结果页,结果见附图。三、在搜索结果页面下分别点击‘持伪证‘民告官’被揭穿’和‘评论:持伪证‘民告官’被揭穿-新公民法律服务网’链接,进入各自页面并浏览页面内容,结果见附图。四、李阳宁在本公证员与公证
人员王某监督下,适用屏幕录像软件将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制,并将上述录像刻录至光盘上,并封存。”……该公证书后附有公证人员的网络截图。根据上述网络截图显示,含有“持伪证民告官”信息的搜索信息共三条,分别来自“v/bbs/show......”“新公民法律服务网”(网址为“”)和“东北新闻网”(网址为“”),其中,v/bbs/show......的网页截图显示“您是本帖第337个阅读者,回复为0.碧咸发表于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