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欣与王振亭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4502号
中招考试是什么时间【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庶务判决书
【当事人】贺欣;王振亭
减肥菜谱【当事人】舒高老公贺欣王振亭
【当事人-个人】贺欣王振亭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贺欣
【被告】王振亭
支付宝密码被锁定怎么办【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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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围绕贺欣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分析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贺欣认为王振亭在业主交流发布信息称贺欣在律师事务所“打杂”“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搞违建”“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谋求私利”,故认为王振亭的言论对贺欣构成名誉侵权。对此,一方面,本次事件实际是因小区出入门禁问题引发的,在王振亭发布上述言论之前,贺欣已多次发表言论表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不认可,其后贺欣发表了“难怪有人说从部队出来的人不习惯民主和法制,不懂得尊重和交流,只知蛮干和霸道。难道真的是这样?如果这种工作作风不改变的话,那么这种人决不会走得很远”的言论,而结合双方之间此前的聊天记录可知,贺欣的该言论明显是指向王振亭个人,王振亭才最终发表了上述言
论。由此可见,贺欣的言行也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虽然王振亭发表了贺欣在律师事务所“打杂”的言词,但贺欣并未举证证明其律师执业情况,且其主张其是退休多年的律师,即贺欣确认其目前并非从事律师工作。故王振亭的该言词虽有不当,但并不会对贺欣目前的工作情况及社会评价造成实质性的贬损。而结合业主交流及贺欣、王振亭之间的聊天记录分析,“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搞违建”“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谋求私利”的言词实际指向的是双方此前就业主能否在楼顶搭建花架的争议事宜,而相关事宜确实涉及共有部分及专有部分的利益归属问题,换言之,王振亭发表相关言论也非凭空捏造事实。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王振亭的行为并没有对贺欣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贺欣上诉主张王振亭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请求王振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既是小区的管理者,也是小区的服务者,王振亭作为涉案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理,在业主对物业服务措施提出异议乃至言语不和的情况下,应当理性地与业主进行沟通,并以创新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的方式化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隔阂。 综上所述,贺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感恩教育演讲稿【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贺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01:46: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贺欣是顺德碧桂园桂澜山花园7座1702房的业主,王振亭是该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经理。 2019年11月16日,贺欣发现其居住的7座一楼大厅的开门密码无法使用。当天22:03,贺欣在桂澜山7座业主交流上发信息“桂澜山-3-8座-管家-周毅敬7座开门的密码,你们换了是吧?”。后贺欣22:35又发信息两条,一是“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7座下面的大门是供7座全体业主进出的大门,只有业主才有权设置密码。你们个别员工怎么擅自越权改变密码后又不告知我们业主,有你们这样的物业服务企业吗?”,二是“桂澜山-3-8座-管家-周毅敬你们擅自改变密码又不告知业主,如果有的业主进不来把这个设备砸坏,到时候造成的损失由你们负责!”。当天22:43,贺欣在该上传了一份名称为《民事反诉状(诉物业案公司)》的word文档,并附加说明“以上是本人起诉物业公司的部分内容,供各位参考。如还有发现物业违法乱纪行为的业主可提供证据或信息给本人,以便充实内容。限于篇幅,证据不在此发布。”此后,其他业主在该
陆续发了信息。 2019年11月17日12:32左右,物业服务公司的管家在回复“尊敬的业主您好,小区门禁是大家安全的保障,为了更使得有一个大家更舒心的居住环境,引进多种方式对门禁系统进行管理,也希望大家配合物业的工作,为大家创造一个优良的居住环境。1.目前小区大堂门禁已经升级完毕,开门方式多种(包括刷卡、凤凰会开门、呼叫开门三种方式)2、仅针对前期业主朋友习惯密码开门做出声明,因密码管控存在风险因素,现统一更换楼栋大堂密码,包括物业管理人员都无权使用密码进出大堂,为了您的安全保障,请各位业主配合物业的工作,也请大家一起监督咱们的家园3、现小区内门禁已全部授权凤凰会开门(楼栋只针对业户个人楼栋),详细操作指引会以小视频等方式发送业主4、部分业主习惯密码开门,需要大家将这个习惯改变,老人、小孩请各位业主给到解释,密码是用来应急使用,不是常规使用,如您真有忘记带卡或是手机无法开门情况,您可随时呼叫对讲系统中管理处,我们一直在守护5、凤凰会开门是针对信息在物业备案后才可正常使用,安全性双重保障。6、凤凰会的开门不仅仅是您可以使用,访客邀请也为您带来方便,尊显桂澜山业主特权。综上,小区的建设需要各位业主的配合,感谢您的配合”。当天13:20,贺欣在里发信息“桂澜山-3-8座-管家-周毅敬没有必要解释这么多,正如以上业主所说,你们有没有尊重业主的意见?如果大家都认为应该继续使用密码,即使存在
安全隐患,你还是要按照业主的意见办。这个是基本常识,因为这个家是业主的家,并不是你们物业的家。不管什么事,应当由业主来决定。你们不要颠倒了双方的关系。”后贺欣在当天13:25又发信息“难怪有人说从部队出来的人不习惯民主和法制,不懂得尊重和交流,只知蛮干和霸道。难道真的是这样?如果这种工作作风不改变的话,那么这种人决不会走得很远。”王振亭在13:50回复信息“1702注意你的言行、学会自尊、如果你在里一直这样说,也没有意义、也不会同意你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搞违建、也不会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某求私利、明明在律师事务所打砸缺说自己是律师、你感觉有什么意义吗、起诉那么多,为什么败诉的一直不提”。贺欣认为王振亭诽谤其在律师所“打杂”“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搞违建”及“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谋求私利”侵犯其名誉权,为此于2019年11月25日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法律给予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王振亭是否侵害了贺欣的名誉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
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构成名誉侵权一般应考虑是否有侮辱或者诽谤的事实。本案中,贺欣认为王振亭在业主交流所发的信息诽谤其在律师所“打杂”“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搞违建”及“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谋求私利”,但是从王振亭回复的信息“1702注意你的言行、学会自尊、如果你在里一直这样说,也没有意义、也不会同意你侵占全体业主的利益搞违建、也不会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某求私利、明明在律师事务所打砸缺说自己是律师、你感觉有什么意义吗、起诉那么多,为什么败诉的一直不提”来看,一审法院认为王振亭并无捏造事实,具体分析如下:一方面,因双方此前就业主在楼顶搭建花架是否构成违建的问题产生分歧,王振亭想通过该回复表明,即使贺欣在里一直这样说,其不会同意贺欣搞违建,更不同意贺欣打着全体业主的名誉给自己谋求私利,王振亭并非捏造事实;另一方面,王振亭称贺欣明明在律师事务所打杂却说自己是律师,虽然言词过重,但是贺欣未能
证明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一职,贺欣主张王振亭捏造事实,并无依据。因此,王振亭所发的信息不构成对贺欣的侮辱或者诽谤。在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的情况下,贺欣请求王振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贺欣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已由贺欣预交),由贺欣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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