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厚
马吉明、郑小燕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梦鸽前夫汪明翰(张南日)(陈丽端)(刘国如)
【审理法官】(张南日)(陈丽端)(刘国如)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小燕;马吉明
【当事人】郑小燕马吉明
【当事人-个人】舒淇简介郑小燕马吉明
【代理律师/律所】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弯弯是谁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英明
【代理律所】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小燕
【被告】马吉明
【本院观点】郑小燕与厦门伊品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吉明因《业务置换入股协议书》中的16万元定金问题而发生争议,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郑小燕本应通过合法的途
径解决,但其先后在其朋友圈和其运营的发布消息及文章称马吉明“欠钱不还”、“买了大量虫草不给”、“卖虫草的骗子”,并附有马吉明的个人照片,已超出了正当的范围,且郑小燕未经核实即根据与其纠纷无关的六一宝贝儿童摄影店事件而对外公布称马吉明“欠债跑路”,无视其所发布的消息真实与否而构成轻率或莽撞,存在过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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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小燕与厦门伊品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吉明因《业务置换入股协议书》中的16万元定金问题而发生争议,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郑小燕本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其先后在其朋友圈和其运营的发布消息及文章称马吉明“欠钱不还”、“买了大量虫草不给”、“卖虫草的骗子”,并附有马吉明的个人照片,已超出了正当的范围,且郑小燕未经核实即根据与其纠纷无关的六一宝贝儿童摄影店事件而对
外公布称马吉明“欠债跑路”,无视其所发布的消息真实与否而构成轻率或莽撞,存在过失。鉴于郑小燕的及其运营的在商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郑小燕的上述过错行为足以造成马吉明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的降低,已构成对马吉明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问题,本案系郑小燕与马吉明之间的其他纠纷所衍生的侵权事件,事出有因,考虑到郑小燕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为宜。至于马吉明花费的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符合《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郑小燕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金属活动性顺序表
【裁判结果】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郑小燕应在“×××22”“×××88”号朋友圈及“商界圈S”上发布声明,为马吉明消除影响并向马吉明赔礼道歉(发布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发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三项“郑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马吉明支付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 二、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马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郑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马吉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郑小燕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马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马吉明负担335元,郑小燕负担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马吉明负担225元,郑小燕负担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7:04
马吉明、郑小燕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30号莫小棋胸围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郑小燕因与被上诉人马吉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小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马吉明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郑小燕的行为具有混淆公众视听,贬损马吉明声誉的主观故意,构成名誉侵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马吉明确认收到郑小燕的16万元定金没有退还,也未提供价值相等的虫草商品。之后,郑小燕通过电话、、甚至律师函
的形式要求马吉明退还定金,均遭到拒绝。基于以上事实,郑小燕在朋友圈及上发布的相关言论是符合基本客观事实的,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马吉明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郑小燕的行为具有混淆公众视听,贬损马吉明声誉的主观故意系事实认定错误。另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在签订两份《业务置换入股协议书》时,陈义(真名陈树棕)仍然是厦门伊品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于2018年1月19日才将公司股份转让(对此,郑小燕发布相关言论时并不知情)。但是,退出公司后,陈树棕仍活跃在朋友圈中推销虫草。另外,陈树棕经营的六一宝贝摄影店倒闭,老板卷款跑路的相关报道也是小鱼网等多家知名媒体率先报道的,郑小燕只是转发评论。因此,一审认定郑小燕将“非合同纠纷主体的陈树棕与马吉明捆绑定性,将与合同纠纷无直接关联的六一宝贝摄影店事件进行关联发布并泛称为跑路”亦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郑小燕在朋友圈及上发布的相关言论基本符合客观事实,不具有侵犯马吉明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未构成名誉侵权,不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郑小燕应赔偿马吉明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明显过高且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诉,郑小燕的行为并未构成名誉权侵权,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退一步讲,即便构成名誉侵权,鉴于郑小燕在朋友圈及中发布相关内容的时间较短,
影响范围有限,且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应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但是,一审法院却错误地适用法律认定马吉明构成严重侵权行为,应承担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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