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刁久豹王磊王云
【审理法官】刁久豹王磊王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朱广权上半年最后一条段子
【当事人】周素娟;王德春
【当事人】周素娟王德春
【当事人-个人】周素娟王德春
【代理律师/律所】胡雨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雨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雨薇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儿童节【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素娟
【被告】王德春
【本院观点】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
胡军的父亲【权责关键词】母亲节简短祝福撤销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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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考数学试卷【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1""002001001""002001001006"]"Gid":"1970324957562292""Category":["002""00201""0020101""002010104"]"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8.04""CaseFlag":"(2019)京0102民初43028号""Title":"周某某与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2""0204""020410"]"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2""002001""002001001""002001001006"]"Gid":"1970324957492657""Category":["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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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以被害人的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本案中根据周素娟提供的证据及王德春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结合涉案材料的内容,可以认定涉案材料《公安队伍中的败类--腐败、骗子、偷盗、诽谤、恐吓、无耻周素娟》系王德春书写。且王德春确有向周素娟单位送达该材料的事实。王德春所写涉案材料内容中主观评价用语确有不当,但本案事实发生在王德春第一次起诉周素娟离婚撤
诉后,第二次离婚诉讼前,王德春在涉案材料中的不当言辞系其在双方矛盾较大情况下对某些事项的个人评论,主观上不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需指出的是,王德春应注意自身言语表达和行为方式,采取理性、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王德春向周素娟单位送达涉案材料,并非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宣扬。周素娟单位纪委就材料内容其谈话、做笔录属于正常的工作流程,并未对周素娟作出处分,纪委调查结果亦不会对外公布。结合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德春向周素娟单位送达涉案材料的行为导致周素娟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故周素娟提出的由于王德春的诽谤信造成其从北京调回鞍山,对其造成损害,导致名誉权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周素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周素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快手安若溪真实身份【更新时间】2022-08-20 12:01: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素娟、王德春于2014年6月26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6年12月,王德春在法院起诉周素娟,要求离婚。2017年3月,王德春撤诉。2017年9月,王德春再次在法院起诉周素娟,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素娟、王德春经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周素娟称王德春于2017年6月1日向周素娟所在单位鞍山市公安局纪委递交了王德春书写的、名为《公安队伍中的败类--腐败、骗子、偷盗、诽谤、恐吓、无耻周素娟》的材料,该材料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周素娟是公安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她一味地追求奢侈豪华生活,并已成为“北京的房"。二、周素娟为了实现调到北京工作的目的,采取欺骗领导和组织的行为,是不择不扣的政治骗子。三、周素娟本人利用公安系统的特殊条件,公器私用,随心所欲为他人上公安手段,其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四、周素娟是婚姻情感的骗子,一旦她的目的得到或她认为目的还没有得到时,她就精心策划并进行对男方种种恐吓和诽谤。五、周素娟暗中做事,私自配置了几道抽屉钥匙,盗取身份证、存折、大额存单、银行卡、现金和密码,并到银行伪造签字,盗取他人财产,周是盗窃他人财产的行家里手。六、周素娟经常大量散发他本人杜撰及其下流、无耻、荒唐、肮脏、卑鄙信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污蔑和加害诋毁他人,她是地地道道卑鄙的小人。七、周素娟冲动无比、不计后果和人格严重扭曲变态,使周逐步成为不
断制造恐吓、家庭暴力的狂热分子,成了“家庭暴力最恐惧的女人"。八、周素娟个人生活,极其放荡不羁,周没有任何纪律约束和道德底线,祸害他人和社会。该材料的落款处打印有“王德春2017年5月"的内容。 同时,周素娟提供了王德春于2017年5月31日从北京到鞍山、2017年6月1日从鞍山到北京的火车票,证明王德春到鞍山市公安局纪委和鞍山市纪委送上述材料之事实。庭审中,周素娟称王德春是否将材料递交鞍山市纪委,其不能确定,但鞍山市公安局纪委收到了该材料。 庭审中,王德春否认上述材料系其所写、否认其到周素娟单位送材料之事实。根据王德春提交的2018年1月25日周素娟、王德春在法院离婚诉讼庭审笔录的记载,周素娟当庭提交了本案的涉案材料,称系王德春书写,证明王德春对其进行了侮辱诽谤;王德春当庭表示:“真实性认可,材料所述内容都属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德春称其在上述笔录上签字系看错了,实际上该材料并非王德春所写,在离婚案件后续的庭审中,王德春对该证据做出不认可的表述。此外,王德春称2017年5月去鞍山是按其工作单位(即中央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到鞍山办事。王德春对其所述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周素娟称因王德春提交的上述材料,导致单位纪委就材料内容其谈话、做笔录,并于2017年6月将其从鞍山市公安局驻北京办事处调回鞍山市公安局。周素娟为证明其在驻京办事处的工作表现,提交2017年8月14日其本人签名的《本人
工作表现》,周素娟称其单位领导对其表现认可,并在该证明下方书写了证明,内容为:周素娟同志在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2017年2月-6月因病住院手术病休)期间驻京工作表现属实,发扬了积极主动、甘愿奉献、克服困难、团结向上的工作精神,体现了一名女干警的敢于担当、率真干练的良好作风,受到市级及各市区驻京组的好评,得到省组及省公安厅驻京组领导的表扬和认可。 周素娟称其调回鞍明周素娟现在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驻京信访工作大队工作,2017年月实发工资为5382.05元。同时,周素娟提交2017年1月、2月《驻京人员补助发放签领单》,显示2017年山市公安局后,不能领取驻京补助,导致其经济受损,为此周素娟提交鞍山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2018年1月31日出具的《在职证明》,证1月、2月周素娟领取驻京人员补助3960元。 王德春认为周素娟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王德春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周素娟还提交了其于2017年7月12日向单位领导提交的《申请书》,称其于2017年1月由于工作需要,被派驻驻北京工作组维稳。2017年2月8日患XXX,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手术,目前身体已全面康复,特申请回到驻京控访组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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