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及实验人员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使用大功率加热设备,电力负荷不足的,应与后勤保障部协调解决后方可安装调试;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以防范。
第二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第六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八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九条 要保持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三章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设备,不得堆放杂
物。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热风出口及上方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线。应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设备旁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须加强观察,一般至少每隔10~15分钟应观察1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须标识使用人姓名。
第十三条 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严禁遮挡测温元件。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在真空烘箱中进行加热,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电阻炉时试样应放在炉膛中间,整齐放好,切勿乱放。禁止向炉膛内灌注任何液体;不得向炉膛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沾有水和油的试样放入炉膛;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夹子装取试样。电阻炉使用时切勿超过其设定的最高温度。炉门开启时间应尽量短,以延长电炉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发生危险的范围内人员和其他事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 烘箱、电阻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四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桶(箱)等灭火设施。
第二十条 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
热风的使用第二十一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磁炉加热液体时,液体不可加的过满,避免液体沸腾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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