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步: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表、考勤
表、押金条、通知书、人证)
第二步: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第四步: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
第五步:与单位协商
第六步: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期间受伤证明: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表、考勤表、押金条、通知书、人证。
#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
#以上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查,从而取得劳动关系证明。
#仍然不行,则申请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
第二步:工伤认定申请:
1、提出申请: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4、回复日期: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
知书进行调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取得工伤证。
不服可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3个月内)。
6、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提出申请:
经,伤情比较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鉴定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时效: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
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取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第四步: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费:
1、要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费:
1、标准: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
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劳动仲裁流程
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