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流程
一. 工伤认定:
2.提交材料包括: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疗诊断证明书;
.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事故报告。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制作《工伤认定决定》,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如果没有予以认定,可以向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能力鉴定:
1.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
. 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近期照片;
.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疗诊断证明书;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做出之后,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工伤赔偿:
2.确定伤残等级后,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员工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3.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在法院判决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工伤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新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并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据
1. 证人证言。证人即是工伤事故发生的现场目击证人,或者是职工为了证明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而请其工友同事证明工作情况的证人。
2. 当事人陈述。工伤员工对事故发生的相关陈述,在工伤认定阶段所做的有记录的陈述,在劳动仲裁阶段所做的陈书记录。
3. 书证。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工资收据,出入证,出勤记录,信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
.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检查报告书,处方,发票,医疗费收据,挂号费收据等材料。
4. 鉴定结论。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
.伤残鉴定结论。
索赔项目
1.治(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
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劳动仲裁流程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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