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7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庆文高璐赵变英 
【审理法官】尹庆文高璐赵变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绿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跃平 
【当事人】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绿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跃平 
【当事人-个人】常远常跃平 
【当事人-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绿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彦展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梁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彦展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梁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彦展梁成 
【代理律所】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绿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跃平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一审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适当;一审认定的未还款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一审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适当;一审认定的未还款数额是否正确。针对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关于
争议焦点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小企业管理公司与聚源升科技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此规定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其并不违背相关强制性效力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出借人主体的角度审查案涉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范的是贷款主体,该条中的“放贷人”是指以经营性为目的,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放贷人。经本院审查,本案中的出借主体中小企业管理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并未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放贷人,案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正常的资金拆借行为。故中小企业管理公司出借资金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不应因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一审以中小企业管理公司出借资金违反该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的担保合同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应属有效,一审认定担保合同效力错误,因此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比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的各担保人应当依照担保合同约定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担保时效问题,中鑫投资公司、常跃平在案涉借款逾期后,以保证函的形式同意对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在保证期间内,故中鑫投资公司、常跃平应依照约定继续承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其在聚源升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绿点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之一,在原借款到期后未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尚未归还的债务数额问题。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按照中小企业管理公司出借本金15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借款
利率及结息方式为与利率2%的约定,以还款数额,逐笔、逐次,以先扣除利息、后扣除本金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为:至2020年9月3日,剩余借款本金为1496000元,剩余利息为220394.04元(详见计算附表,单位:元)。  月息  日息  日期  日期天数差  借款  还款  上期剩余本金  本期产生利息  未偿还利息  本期剩余本金  总欠款(本息)  0.02  0.000666667  2017/1/12  1500000  1500000.00  1500000.00  2017/5/4  112  90000  1500000.00  112000.00  22000.00  1500000.00  1522000.00  2017/8/15  103  90000  1500000.00  103000.00  35000.00  1500000.00  1535000.00  2017/12/1  108  90000  1500000.00  108000.00  53000.00  1500000.00  1553000.00  2017/12/31  30  78000  1500000.00  30000.00  5000.00  1500000.00  1505000.00  2018/4/11  101  90000  1500000.00  101000.00  16000.00  1500000.00  1516000.00  2018/12/29  262  90000  1500000.00  262000.00  188000.00  1500000.00  1688000.00  2019/2/3  36  90000  1500000.00  36000.00  134000.00  1500000.00  1634000.00  2019/4/10  66  90000  1500000.00  66000.00  110000.00  1500000.00  1610000.00  2019/8/20  132  0  1500000.00  132000.00  242000.00  1500000.00  1742000.00  2020/1/21  154  400000  1500000.00  154000.00  0.00  1496000.00  1496000.00  2020/8/20  212  0  1496000.00  211434.6667 
211434.6667  1496000.00  1707434.667  0.000427778  2020/9/3  14  0  1496000.00  8959.377778  220394.04  1496000.00  1716394.04  综上所述,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6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3日的利息220394.04元(自2020年9月4日起,以1496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三、常跃平、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52元,由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南阳市聚源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9:48 
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3民终7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儒林星座某某1601-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FQUM62。
     法定代表人:赵庆浩,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展,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向阳荷花广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98416485。
     法定代表人:卢景曾,任该公司经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