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2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向军 
【审理法官】张向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连苹;杨敏 
【当事人】李连苹杨敏 
【当事人-个人】李连苹杨敏 
【代理律师/律所】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鲁贝贝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鲁贝贝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坤鲁贝贝 
【代理律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连苹 
被告杨敏 
【本院观点】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连苹认可系其向被上诉人杨敏发送了涉案照片,该涉案照片与2020年5月3日张贴在村子里的被上诉人杨敏照片的拍摄背景、内容等一致。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杨某向法庭提交的手机中“我的收藏"部分的涉案照片原件,上诉人李某认可该照片系其发送给被上诉人杨某的,但陈述称照片并非其拍摄的,系其从他老公处获得后出于好心发送给被上诉人,让其赶紧处理,注意影响。照片发出后,其已经删除,没有保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认可系其向被上诉人杨某发送了涉案照片,该涉案照片与2020年5月3日张贴在村子里的被上诉人杨某照片的拍摄背景、内容等一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杨某的隐私权,并判令上诉人删除照片、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上诉称涉案照片并非其拍摄,系其从他人处得到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李某的该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证人马某的证言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证明2020年5月3日本案事发时,上诉人李某并未回过荥阳市崔庙老家。故上诉人李某上诉称2020年5月1日至5日期间其没有回过荥阳市崔庙老家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0:31: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2日,被告通过发给原告一张原告洗澡时的裸体照片,原告也没有在意,只是要求被告删除,被告当时也口头答应删除,2020年5月3日11时左右,原告在村子的道路上多处发现
有多张同样的照片,致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名誉受到极大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公布原告裸体照片而引起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隐私权纠纷。原告于2020年5月3日在其村子多处发现其裸体照片,与被告通过发给原告的原告洗澡时的裸体照片一致,原告诉称在其村子多处发现其裸体照片系由被告所散发的理由,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拍摄原告的裸体照并予以公布,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当给予原告精神赔偿,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为宜,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其保存的原告杨某的裸体照片;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并将赔礼道歉的内容在荥阳市崔庙镇芦庄村进行公开公布,消除对原告杨某的影响;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在中牟县郑州力协电器有限公司打工上班,期间根本没有回过荥阳市崔庙老家,没有散发被上诉人照片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判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杨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26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贝贝,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连苹因与被上诉人杨敏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军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连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鲁贝贝,被上诉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连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
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在中牟县郑州力协电器有限公司打工上班,期间根本没有回过荥阳市崔庙老家,没有散发被上诉人照片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判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杨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原告的裸体照片;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2日,被告通过发给原告一张原告洗澡时的裸体照片,原告也没有在意,只是要求被告删除,被告当时也口头答应删除,2020年5月3日11时左右,原告在村子的道路上多处发现有多张同样的照片,致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名誉受到极大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基本一致。
明星裸体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公布原告裸体照片而引起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隐私权纠纷。原告于2020年5月3日在其村子多处发现其裸体照片,与被告通过发给原告的原告洗澡时的裸体照片一致,原告诉称在其村子多处发现其裸体照片系由被告所散发的理由,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拍摄原告的裸体照并予以公布,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当给予原告精神赔偿,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为宜,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其保存的原告杨敏的裸体照片;二、被告李连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杨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并将赔礼道歉的内容在荥阳市崔庙镇芦庄村进行公开公布,消除对原告杨敏的影响;三、被告李连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敏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四、驳回原告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李连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