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平场及外运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顺利实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土方工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价款:本工程工程量暂定为(人民币),最终以结算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容及要求:
4.1 工程范围:具体以该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甲方指定的设计标高为准,包括平基土石方、土石方开凿、土石方运输、弃渣等工作内容。
4.2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包括人工土石方修边、机械土石方、土石方爆破以及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平整道路及工作面排水、抽水、破碎、回填、碾压、修理边底、装、卸、场内运输、土石方外运、修挖边坡、淤泥、除草除渣、临时行驶道路的修建、维护、安全及整理。
风险防范。
五、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5.1 平基土石方工程量确定:按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地貌图和甲方签字确认的最终平基原则及要求计算确定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相关的工程内容等。
5.2 工程要求:以甲方所提供的平基施工图及平基原则、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其中标高误差不超过+10cm至-20cm。碾压必须采用分层碾压,无论乙方何种原因(甲方责任除外)超挖的部分不计算工程量。如有变更,变更部分以甲方发出的变更资料为依据并按本
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变更签证和核定工程量后增减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二次开挖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以变更签证为准。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均不考虑可松性和压缩性及其他任何系数。
5.3 外运工程量确定:按照平基土石方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计算确定外运工程量。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确定外运工程量。
六、平基土石方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6.1 土石方综合单价: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后(土石方运距及弃土费按实计入定额计算)下浮0.3%算出平均单价:元/立方米包干。
6.3 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每增加一公里,外运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按元/立方米乘以运输总方量包干计算。
6.4 综合单价包括土石方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无论土石成份、使用机械、运输方式、挖填方式、碾压方式等。这些费用包括人工、机械、材料、土石方爆破、破碎、空回、场内外转运、安全防范措施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各种风险防范等。
无论工期长短,都按照本单价执行结算。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6.5 工程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按照现场签证确定工程款,具体参考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
6.6 在施工便道上必须铺设(暂按200mm厚定量)片石,以便通行施工车辆。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片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油费、税费等全部包干单价,按元/平方米执行,乙方不得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工程量按实收方。
七、工程款付款方式:
7.1 工程款按照当月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当期平场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当期工程总造价的95%,待结算完毕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付清工程余款。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合法的(税率为%)建安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 支付时间及方式:按月进度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一式四份),由甲方现场代表工程师和甲方预算工程师审核(审核完毕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按当月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确定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具体时间为:乙方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次月1日内核实完毕后5
日内支付。工程完工结算后20日内,甲方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 工程结算依据必须符合以下有效条件:由各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