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乙方承揽甲方的XXXXX工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土方工程包括地下埋置物及障碍拆除、清运、土方挖掘、装车、外运及基坑内运输坡道土方工程合同
的预留及清运、道路保洁清理;同周边政府相关单位包括环卫、城建、公安、交通、建委等部门办理与
本工程相关的手续、费用及协调等工作。
2、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专家论证及工程施工。施工包括支护工程的超流态混凝土钻孔压
灌桩、冠梁、锚索腰梁、锚索制作、安装、钻孔、注浆、固定、喷射混凝土面层、基坑检测、桩检测、资料整编、试验、检验等全过程。
3、降水工程包括打井、洗井、铺设管道、破路、市政接驳、水泵装拆、抽水、排水等全部
降水工作内容以及降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取水资源费、排水排污费、市政管道接驳等手续的办理。
三、合同工期
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XX 天,降水工期暂定XX天,开工日期:X年X月X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注:此工期不因开工延误、节假日等因素而改变(如遇连续暴雨等不可抗力工期顺延)。
四、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
本工程土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降水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
土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固定总价金额:XX元大写(X整)。
降水工程暂定总价金额:XX元大写(X整)。
具体清单报价单附后。
备注:①合同中降水暂按照X台水泵,井深X米,X小时抽水,抽水总工期X天考虑的,若
实际增加或减少水泵台数、抽水时间,按实际发生现场签证经双方确认后,执行本合同单价。
②本合同中降水工程水泵抽水、排水所需发生的电费为暂定价格,该电费如单独接表,按
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或甲方直接交纳。
2、合同价款包含内容
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总价为固定包死价格,降水工程为单价包死。包死价格中其他考虑到的和未考虑到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因场地及地质情况变化、基坑内埋置物及障碍的增加、砂子分布情况及砂子性状的变化、人工工资上涨、材料价格上涨、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
调整,本合同价款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2.1 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及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乙方
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2.2 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的设计、专家论证及多次调整方案的费用及方案调整后工程量增
加的费用;
2.3 施工过程中所有可能会涉及到乙方发生的费用,除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外,还
应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技术服务费、加班费、二次搬运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人员食宿费、检查检测费、其他直接费、所有间接费、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及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费用;
2.4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控制,临时道路洒水,运输车出场的冲洗,基坑
周边防护栏等费用;
2.5 办理各种施工手续及上交市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但不仅
限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城管工程排污费、噪声排放费、材料复试费、工程检验试验费,废弃物排放费、测量定位费、办理资料交工、抽水水资源费、降水排污费、破路及市政接驳等所有须缴纳各主管部门的全部费用;
2.6 场内修建进场通道和施工区的交通道路、基坑内运输坡道的预留及清运,包括:日常
维护及下雨后修整;已建好的道路上运输的泥土清理、冲洗、安全组织等费用(车辆出场时应冲洗或清理车轮的泥土,保证车斗不掉土,如出现以上情况城管执法队由乙方自负)并控制扬尘污染;临时道路要洒水等;
2.7 办理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2.8 临时用电单独挂表费及高压线、电缆和通讯线路的保护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
2.9 承包范围内的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塌方修整不另计费用;
2.10 在施工期间出现民众阻工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不另计费用,由乙方自行
负责处理,工期不予顺延;
2.11 乙方对基坑支护、土方工程、降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及设备安全负全部责
任;
2.12 水准点、坐标点的保护及工程测量定位;
2.13 与总包及其它单位的配合费。
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
1、工程结算
1.1本工程施工结束,回填土完成,经建设单位、监理验收并认可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
递交本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2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
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清单中的项目单价不因政府规定及物价变动等任何原因而调整。
1.4施工过程中,除降水工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签证,结算时该签证可做为结算的依据计入
结算价外,其他发生的签证一律不予认可,所有风险均已包括在总价中。降水工程的签证上报
必须及时,有甲方、乙方、监理共同签字并附影像资料,签证单甲方留存四份。
2、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基坑支护桩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基坑支护桩)形象进
度款的70%,基坑支护工程及土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款的70%,降水工程全部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造价的80%,结算完毕三个月内支付至
总价款的95%,余款待质量保证期到期后付清。付款期间不计任何利息。
(1)本工程款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按付款金额,提前向甲方开据对应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合法发票影响付款的支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 当支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之前,乙方必须开据100%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
程款;
(4) 进度款每次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由甲方、监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及预算
报表。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
1、质量要求
1.1 质量要求:合格。
1.2 质量等级: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符合国家
质量检验验收标准,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阶段的监督,并通过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满足拟建工程的正常实施,保证拟建工程周围的建筑和市政设施不受影响和破坏。
1.3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为回填土全部完成,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对由于乙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
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 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承担整修、
返工费用。
2、技术要求
2.1 乙方施工前应预先熟悉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甲方派驻的现场工程师要求及相
关文件、资料,进行测量放线,确定灌注桩、降水井位置,经甲方及监理共同确认后方可施工。
2.2 土方工程预先熟悉图纸,编制土方开挖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方可施工;按线开挖,严禁越线挖土,依据甲方要求分层分段开挖;当挖至接近设计标高时,由总包
施工人员配合人工清槽,严禁超挖。
2.3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并随时观测周
围的环境变化。
2.4 编制本工程雨季、安全文明施工、临近建筑沉降观测等专项方案,经甲方、监理批准后
方可施工。
2.5 乙方的混凝土桩工程施工顺序依据甲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
擅自安排、打乱甲方对于本单项工程施工安排。
2.6 严格控制土方工程施工时间、进度安排,严禁超挖或在上一层未加固完毕即开挖下一层,
下层土方应在上层锚杆施工完成且养护至少48小时后方可继续开挖。
2.7 严格控制土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碰触护壁桩,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地下管线时,应立即
通知甲方,将其处理后再行施工。如遇地下水及护壁异常声响时立即停止施工,上报甲方,在隐患消除后方可施工。
2.8 做好基坑周边、临近建筑物及水位监测记录,对排水管线、基坑周边情况、桩身变
化等进行每日检查,防止排水管线出现漏点及桩身受力变形。
2.9 本基坑支护工程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3、机械设备的要求
3.1 施工所有机械设备由乙方自己负责,运输车辆保证持续运输。
3.2 乙方自带或自行租赁的设备、机具,需有合格证明、检验资料,还必须建立设备、机
具台帐,设备、机具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查等记录资料齐全。乙方使用的设备、机具均纳入甲方的管理范围。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性能良好,并能满足施工、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带病设备、机具进入现场和使用。乙方使用的机械、
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技术标准。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到甲方项目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机械、设备出场,凭登记备案手续出场,因乙方没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退场时出现争议,责任由乙方负责。
4、竣工验收
4.1 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5天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3套完整资料和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乙方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辽宁《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执行。由监理单位组织甲方及设计单位参加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仍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后如果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2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7 日内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内容,并通过复验。
4.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移交延迟 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乙方仍负有保护自身已完工程的全部责任。
5、特别说明:
由于本工程是由乙方设计、施工,因乙方设计、施工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七、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作业中,所遇任何与工程相关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必须遵守沈阳市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3、建筑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于现场垃圾存放点及时清运。材料和施工设备按有关标准码放整齐,施工现场必须有降尘措施,不得有垃圾和泥土洒落在现场和现场以外的道路上,必须设专人负责清扫,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工前乙方须做好本工种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5、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基坑周边防护、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施工噪声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沈阳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6、乙方要根据国家或沈阳市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施工方案并满足有关部门的检查。
7、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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