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
一、 填空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2.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
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
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相对弱者)地位。
5.职数对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一人一职”)原则。
6.我国公民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7.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意志关系,(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
8.劳动关系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才能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
9.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辅助客体主要是(劳动条件)。
1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2.劳动合同以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3.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3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4.劳动合同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禁止同业竞争义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1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
16.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名词解释
1.劳动法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具有多种含义。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力
劳动力的概念: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
3.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
4.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
5.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
6.休息时间
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7.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8.缩短工作日
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
9.加班
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10.加点
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三、 简答题
(一)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ⅰ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ⅱ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ⅲ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ⅳ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基本劳动义务和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①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②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③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④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时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工会)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详细、具体、复杂,涉及到企业职工生产、生活的 方方面面,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原则规定的,或没有原则规定的内容都可以通过 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加以约定。而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
4.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
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有哪几种形式?
即集体合同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约束力。(1)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2)溯及效力。即集体合同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溯及效力。(3)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约束力。这三种时间效力形式中,当期效力是无条件的,溯及效力和余后效力都只限于一定条件。
(五)工作时间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
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新的工作时间立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1.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利具体化。我国宪法第42条、43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和休息权。此原则规定须通过立法使其具体化加以落实。
2.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3.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4.维护生产、工作秩序,为创造社会财富提供时间保证。
(六)工作日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
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的时数少于40小时。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3、不定期工作日
不定期工作日又称为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综合计算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记件工作时间
记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在目前企业的工作制度中,既有实现记时工作制的,也有实行记件工作制的。《劳动法》第37条。
(七)简述工资的立法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八)简述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因素。
《劳动法》第49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
(九)社会保障法具有哪些特征?
1.安全性。
由于社会成员包括劳动者在社会生活及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事故,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遭受意外和风险时不至于生活无着,从而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得到必要的安全保障。
2.强制性。
凡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保险,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险,保险的险种和保险费的缴纳也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
3.社会性
3.社会性
社会性是政府制定社会政策,谋求社会多数人的福利。
4.互助性。
社会保障实际上是借助于国家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民收入在不同体之间的转移。通过社会保障的互助性,能够解决不同情况下不同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帮助那些急需救助的体,使他们渡过难关,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十)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生存权保障原则
纯粹风险不同于投机风险,只会带来损失而无利益;偶然发生的风险,指事先无法预料是否会发生,或难以预料何时何地发生风险,这为了排除当事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如犯罪、自杀等;普遍存在的生活风险指风险具有广泛性、社会性,如灾害、贫困、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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