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产生(de)社会背景
(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de)前提
(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de)需求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de)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de)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de)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de)转变
(四)工业劳动社会化(de)法律调整——劳动法(de)产生
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de)劳动转变为由紧密(de)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de)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de)社会化
2、劳动操作过程(de)社会化
3、劳动成果(de)社会化
(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de)产生
劳动法(de)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de)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de)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de)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de)兼容:形式上(de)财产性,实质上(de)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de)兼容:形式上(de)平等性,实质上(de)从属性.
劳动关系(de)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de)逻辑联系,形式上(de)财产性决
定了形式上(de)平等性,而实质上(de)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de)隶属性.
而劳动力(de)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de)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de)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de)相关人(de)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de)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de)劳动合同而形成(de)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de)区别
1、主体方面(de)不同
(1)用工主体(de)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de)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de)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de).
2、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de)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de)关系,强调当事人(de)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
劳动法(de)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de)确立标准
(1)内容(de)根本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2)效力(de)贯穿始终性.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de)作用
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de)形成及其秩序性(de)维护
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de)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de)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de)内容
1、劳动权平等原则
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de)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de)规范性在劳动法中(de)具体体现.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de)根本性和效力(de)贯穿始终性体现为: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de)救济保障.
劳动法(de)适用
第一,正式渊源优先(de)原则.
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de)应该优先适用.
第二,有利原则.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de)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de)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de)规定、用人单位(de)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de),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de)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de)含义不明确(de),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de)解释.”
劳动法(de)适用范围
1、劳动法(de)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de)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de)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de)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de)事业组织(de)非工勤人员;
(4)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de)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de)人有: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de)劳动者;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de)农民除外);家庭保姆.
2、劳动合同法(de)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de)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de)概念和种类
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de)当事人.
种类: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de)界定及其范围
界定:劳动法上所说(de)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d
e)公民.
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
注:各类企业中(de)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de)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de)范畴
(三)劳动者(de)资格要素
1、年龄.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de)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1992年原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de)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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