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开展本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加强效能建设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对服务对象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规章制度、。
第四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橱窗、板报等媒介,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
第五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整合服务项目,加强相互衔接和配套,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第六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就业工作台帐,严格执行就业服务工作报表制度,不漏报、错报、谎报。
第七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
第八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不能向服务对象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
第九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做到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第二篇:就业援助跟踪服务制度就业援助跟踪服务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结合实际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服务对象
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跟踪服务具体实施;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街道)负责所辖社区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基层跟踪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跟踪服务程序和方式
(一)社区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三回访”活动,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宣传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区在“三回访”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联系所在单位,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工作得到稳定。
(三)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企业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援助对象,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需资金扶持的,
帮助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帮助其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对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纳入分类帮扶范围,按照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制度要求,继续对其给予帮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将跟踪服务工作作为就业援助帮扶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将跟踪服务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得到巩固。
(二)各区、县(市)就业局要定期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三回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援助对象就业后切实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援助登记认定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登记认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认定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二、登记认定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复审;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登记和认定审核确认。
三、登记认定程序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一)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