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企业规范用工,落实劳动权益保障责任
(一)分类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指导企业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推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依据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依法落实劳务派遣及合作用工主体责任。督促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平台企业,选择具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引导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事项,并对合作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平台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企业出现欠薪且短期内无法偿还的,经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协商一致,可由平台企业先行垫付,再向合作企业追偿。〔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二、健全用工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三)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鼓励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方式、足额支付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
障范围。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五)完善休息制度。推动企业落实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的工作量,优化用工规则,采取“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设置疲劳提醒,避免超强度劳动。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执行国家相关休息休假制度,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六)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齐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强化高温、高寒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推行全省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各市(地)人民政府)
(八)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按照国家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九)完善民主协商制度。推动落实《省集体合同条例》,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引导企业在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
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社厅,各市(地)人民政府)
三、优化公共服务措施,提升劳动者维权工作效能
(十)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活动,积极为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对接平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定期开展新就业形态专场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参加直播招聘和各类线下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支持各市(地)结合实际,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
业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所有制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申报渠道,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申报经济、快递工程等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