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2.06
【字 号】粤劳社[2005]21号
【施行日期】200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的通知
(粤劳社[200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劳动、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按照《平台规范》要求,制订本地区详细规范,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在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八统一”。《平台规范》落实情况将纳入2005年省政府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各市应在2005年6月底前,在所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基层平台业务软件”,并完成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和就业岗位需求状况全面调查和建档建库工作。
  三、按照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的建设要求,2005年底各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与所属县(区)联网的比例应达到50%,2006年6月底前要达到100%。
  四、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组织考核,到2006年底前实现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
  为完善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按照基本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设施标识、统一人员和经费保障“八统一”的原则,制订本暂行规范。
第一章 工作职责
  全省街道(乡镇)劳动劳障工作机构应按规定承担辖区劳动保障工作,指导管理所辖社区(居委会、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街道(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任务,业务上受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责
  (一)承担就业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1.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负责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岗位的调查、收集、建档、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2.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具体承办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档案托管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委托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建立健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个人基本情况台帐、就业再就业情况台帐和数据库;负责调查、统计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情况,并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3.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与流动就业工作。承办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组织转移就业工作;承办流动就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合法权益维护和管理服务工作。
  4.社区就业工作。负责收集、开发、公布社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组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为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代办各类社会保险、代管劳动人事档案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5.再就业工作。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初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调查、统计辖区内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承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初审认定工作。
  6.就业援助。负责辖区内“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体的调查、登记、建档、统计和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掌握动态变化情况;承办就业援助具体工作。
  7.职业介绍。为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8.指导服务。负责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动员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
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指导并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申请参加岗前和转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帮助失业(下岗)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申请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和政策扶持。
  (二)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负责接收、管理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劳动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组织开展组织活动;建立基本信息库和工作台帐。
  2.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发放工作;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等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领取相关保险金的资格认定;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指导组织社区开展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三)开展劳动保障宣传咨询、协助信访和劳动监察工作
  1.负责在街道、镇村、社区宣传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2.承办辖区内劳动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登记处理和上报工作。
  3.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参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体性突发事件;协助推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并协助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协助监督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制度;
  协助开展辖区内劳资纠纷的调解,排查跟踪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
  二、社区(居委员会、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机构)职责
  (一)政策宣传和咨询。宣传国家、省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就业与失业管理。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对本辖区失业(下岗)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建立各类人员动态管理台帐,定期调查、反馈各类人员动态信息,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三)就业援助。对本辖区内“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农村贫困户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体进行入户家访,建立动态信息台帐,定期了解、登记、反馈援助对象就业、培训、家庭等方面的信息;承办就业援助具体工作。
  (四)就业岗位收集。负责调查、收集本辖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信息,会同居(村)委会开发辖区就业岗位,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送岗位服务。
  (五)协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退休人员健康、生活等状况调查;建立社区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动态信息台帐,每月上报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六)完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业务流程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业务流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基本内容,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流程,并在全市统一执行。
  一、就业服务管理
  (一)调查发布劳动力供求情况
  1.调查。一是全面调查。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组织街道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城乡劳动力基本状况和就业岗位需求状况调查表(附件2和附件6)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劳动力供求具体情况,重点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确定重点援助对象。二是定期调查。每季度要有针对性地了解辖区内劳动力供、求动态情况,重点是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和新办(扩办)用人单位的变动情况。三是挂钩调查。建立与重点援助对象和主要用人单位挂钩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2.建档。按本规范第三章台帐资料相关表格要求,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情况工作台帐,每季度对变动情况要更新一次。
  3.统计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将收集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并通过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发布。
  (二)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
  1.就业与失业登记业务流程。原则上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有关内容执行,农村居民就业与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可参照执行。
  2.建立台帐和统计上报。按本规范第三章台帐资料相关表格要求,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失业工作台帐,每季度更新一次;做好有关报表的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