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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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蔡依林唱倒带哭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双鹏,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浏阳市永安镇乐派歌厅,经营场所:浏阳市永安镇金贸城F2栋三楼。
经营者:张宇,*,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信息:43***********。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浏阳市永安镇乐派歌厅(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双鹏、李芸,被告的经营者张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454元(20*630*3.2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1454元(经济损失*1倍);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取证消费298元;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诉讼等制止侵权行为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取证劳务费300元(两人)、取证交通费200元、食宿费200元,律师立案开庭交通、食宿费500元,合计1200元。以上四项共计84406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1、2018年至2019年12月31日我已经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13000元,不存在重复赔偿。2、歌厅有20个包厢,其中有4个包厢设备损坏,每天的开房为6到7个左右。3、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取证的照片与我上次侵权纠纷的照片一模一样,我不认可。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