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和用人单位:(1)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2)用人单位也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
企业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四份;
(二)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两份;
(三)《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两份(见附件2);
(四)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三项制度备案
(一)概念及依据: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为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我市各级各类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劳动工资法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备案工作。
《山东省企业工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管辖范围:
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三项制度”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三项制度”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有主管(监管)部门的企业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监管)部门同意。
(三)基本要求:
1、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报送。企业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
(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企业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须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②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③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④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⑤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
2、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在企业制定或变更后30日内报送。报送材料详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确定办法;(2)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3)工资正常增长办法;(4)奖金分配办法;(5)津贴、补贴分配办法;(6)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2)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4)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5)工资扣除事项;(6)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3、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事先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工资发放等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涉及职工人数、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民主程序的意见。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①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②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③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④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企业“三项制度”均须以正式公文报送备案。
三、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633-8866018;rz8866018@126
地址:北京路128号劳动大厦五楼515房间
附件:
附件:
2015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企业名称 | 2013年度 | 2014年度 | |||
基本情况 | 企业性质 | 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其他 | |||
所在地址 | |||||
资产总额(万元) | |||||
负债总额(万元) |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
资本保值增值率(%) | |||||
经济效益 | 销售收入(万元) | ||||
实现利税(万元) | |||||
其中:利润(万元) | |||||
劳动生产率(元/人) | |||||
人工成本 | 人工成本总额(万元) | ||||
人工成本占总成本(费用)比重% | |||||
工资占人工成本比重(%) | |||||
劳动分配率(%) | |||||
在岗职工人数(人) | 总人数 | ||||
其中:厂级领导 | |||||
中层管理人员 | |||||
一线职工 | |||||
工资发放 | 结余工资储备金(万元) | ||||
实提工资(万元) | |||||
实发工资(万元) | |||||
其中:住房补贴(万元) | |||||
人均实发工资(元) | 增长 % | 增长 % | |||
续表:
拟按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情况 | 2015年 | 企业 申报 | 主管(监管)部门审核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部门核准 | ||
增资比例(%) | ||||||
人均月增资(元) | ||||||
其中:厂级领导 | ||||||
中层管理人员 | ||||||
一线职工 | ||||||
年增资总额(万元) | ||||||
本年度预计人均实发工资(元) | ||||||
本年度预计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
其中:住房补贴(万元) | ||||||
企业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监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工资指导线实际执行情况 | 经核实,该年度我企业人均实发工资实际到达 元,实发工资总额实际到达 万元。 |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该年度企业人均实发工资为 元,实发工资总额为 万元。 | ||||||
注:1.本表由企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存档。
2.本表是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申报所得税扣除的必备资料,企业必须妥善保存
3、劳动分配率=人工成本÷增加值(约)。
附件2
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
(企业方)
用人单位 | ||||||||
通讯地址 | ||||||||
职工总人数 | 经济类型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企业方集体协商代表情况 | ||||||||
姓名 | 协商身份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送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
(职工方)
工会名称 | ||||||||
工会会员人数 | ||||||||
工会主席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情况 | ||||||||
姓名 | 协商身份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送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