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09.19
【文 号】[1995]外经贸运函字第191号
【施行日期】1995.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 
  〔1995〕外经贸运函字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外经贸部以1995年第五号令予以发布施行)的
  要求,现就如何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换证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是对该行业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货运代理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及外省市在该区域内设立的子、分公司)的年审及换证初审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统一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及换证事宜。
  二、实行年审、换证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年审要求
  企业须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附后)一式两份。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报送外经贸部一份备案。如查出企业有不公布收费标准、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犯国家有关法规者,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外经贸部。
  (二)换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14条中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在此之前,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完成上报的一切有关工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进行年审是做好换证工作的基础,企业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的必要条件。企业申请换证所需报送的文件有:
  1.企业申请换证报告;
  2.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自查自纠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初审后,凡符合换证条件者。须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将其审核意见连同上述文件报送外经贸部审核,办理换证手续。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者,另案处理。
  货运代理企业因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而丧失货运代理经营资格者,如需继续从事货运代理业务,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符合换证条件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未及按期予以换证者,请工商、海关等部门给予60天的宽限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分支机构(指非独立核算),该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金应相应增加人民币50万元。企业未按要求增加注册资本者,不予办理换证手续。凡未达到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货代企业(包括子公司)。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考虑到各货运代理公司《批准证书》到期日比较集中。现就近期有关换证的具体工作事宜安排如下(公司有特殊情况者可做特殊处理):
  10月3日-10月13日 天津 辽宁 大连 上海 山东 青岛 广东 
  广州
  10月16日-10月20日 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吉林 安徽 黑龙
  江 江苏 南京 浙江 宁波
  10月23日-10月27日 福建 厦门 江西 河南 湖北 武汉 湖南
  10月30日-11月3日 深圳 广西 四川 重庆 成都 贵州 云南 
  陕西 西安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11月6日-11月10日 在京各部委直属公司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  办理换证办公地点设于:北京西郊二里沟进口大楼5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