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8-07-16
作者简介:张黎利(1986-),女,福建莆田人,民商法学硕士,现供职于泉州银行
①2018年4月10日,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合并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营业执照吊销的法律后果及
银行账户管理解惑
□张黎利
(泉州银行,福建
泉州
362000)
摘要: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然而当前立法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果并未作明确规定,
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休。本文从梳理吊销和注销的法律定义、适用情形等入手,结合当前立法对吊销执照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分析企业营业执照吊销的法律后果及银行账户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业执照吊销;账户管理;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740(2018)11-0050-05
2014年,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
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①下发《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决定自
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继之,国务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于2014年、2016年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至此,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即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正式废止,然中国特有的吊销制度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当前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的界定,与实践中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冲突该如何消弭,亟待进一步厘清。
一、吊销和注销的法律概念范畴
(一)法律定义。在我国,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7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5条等,均明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
司成立日期”。故,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也与企业存续休戚相关,指的是因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采取的一种处罚手段,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见《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五)项;而注销是因企业解散,企业主动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其法人资格的登记行为。
(二)适用情形。当前,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②我国《公司法》第19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64条。③我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44条。④我国《公司法》第21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
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
办法》等,对吊销营业执照适用情形的规定不尽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欺瞒隐报。即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②。二是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即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③。三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企业成立后,利用企业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④。四是不当使用营业执照。即破坏营业执照颁发秩序,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⑤。五是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即已经解散清算、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⑥。六是未经批准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规定,未取得批准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即存在超越原有执照核定范围越权经营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七是违规经营。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体现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等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及56条明确了6种非法经营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而注销营业执照的适用情形则较为单一,即企业解散。当前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都明确企业解
散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而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解散理由的规定均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企业决定解散、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等。企业按规定解散,在清算结束后,于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其他方面的辨析
1.行为发起主体不一。虽然吊销、注销
营业执照的实施机关均为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但二者的发起主体不同。吊销营业执照的发起主体为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是由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企业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具有被动性;而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主体为企业本身,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债权债务清算,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其行为具有主动性。
2.程序流程不一。如上,吊销营业执照
为行政处罚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吊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才能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满,还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注销是企业主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由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再最终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程序较为简单。
3.法律后果不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才终止。然学界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企业终止说”和“企业解散说”:前者认为一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随即消灭,当企业为法人时,其法人人格随即终止;当企业为非法人时,其企业主体则不再为法律所承认。后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仅引发企业的解散,属于行政解散公司的方式之一,任何一个由此被宣告解散的企业,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其企业主体资格并不随即终止或者消灭,因为解散后的企业直至终止注销前,仍有一个待于清算的过程。”对于上述二者,本文认为“企业解散说”更符合当前立法规定,如于2000年复函时,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
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被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⑦换言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企业并未真正意义上的消亡,而注销营业执照,意味着企业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企业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基本沿革。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立方法、使用方式、变更撤销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以及撤销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进行具体规制,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13号),对如何在系统中操作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异常业务的处理等予以详细规定,为办理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引规范。上述相关制度颁布以后,为进一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有效遏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未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结算账户业务、甚至疏于管理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6年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强调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同步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二)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账户管理规定。当前,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账户管理规定,仅见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其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公章后,应将企业的注销登记情况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同时,《人民币银
⑦《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9条要求,存款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即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吊销执照后银行账户管理的困惑。如上,企业营业执照在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后,现行规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和企业分别履行相应的账户管理义务。对登记主管机关而言,应履行通知企业开户银行的义务;于企业自身而言,应履行主动申请撤销账户的义务。但实践中却存在如下问题:
1.缺乏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规制。如前所述,2014年以前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以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正式替代年检,大大减少了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仍继续被吊销,故现实操作
中,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众多,收缴公章和通知开户银行的工作量庞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以逐一收缴企业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加之当前立法仅要求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履行通知义务,且并未明确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无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效规制。
2.未明确通知开户银行的账户类型。当前,企业在银行可开立的结算账户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且明确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然因当前法规没有限制企业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加之不少银行以账户增量为绩效考核要素之一,银行往往降低账户管理要求以拉拢客户,使得不少企业除基本户外,往往还有多个其他类型的账户。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众多,每一家企业又时常对应较多的银行账户,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开户银行的难度。
3.相关规定不同步。目前,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应履行的程序规定不一,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为收缴企业公章、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则仅明确,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由登记机关负责发布公告,并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收缴公章的规定。可见,同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但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的行为规定不相一致,致使不少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仍然凭着未被收缴的公章和执
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
4.缺乏对存款人不履行申请销户义务的惩罚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然由于缺乏对存款人履行该项义务的惩罚机制,很多企业都没能按照要求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销户,大量在银行看来本应销户的企业,实际却并未当然地终止,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均无能为力。
5.未明确开户银行应履行的账户管理职责。如果企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前往开户银行进行账户年检,且账户符合“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开户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通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存款人自愿销户,将企业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但该规定适用范围有限,即只适用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不可认定为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专门规定,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账户仍有收付活动,就
无法适用该条规定,易使得此类企业“名亡实存”。
三、完善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议
我国特有的吊销制度对银行账户管理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还是企业
主本身,都在吊销及账户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吊销制度之于银行账户管理带来的问题,从大的范围而言,涉及企业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又涉及如何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生;同时,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质监等行政机构就企业吊销执照、清算、注销登记等事宜进行密切协作。以下拟针对上述吊销制度对银行账户管理带来的困惑,提出完善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各主体职责,提高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
1.增加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责任规制。如上,只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办理注销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义务将企业注销登记情况告知银行,而实践中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数量不在少数,从而造成银行与登记主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将企业注销登记情况告知银行,企业又不主动向银行申请销户,则银行很难及时获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事实。据此,笔者建议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中“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修改为“并将吊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以提高银行获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事实的概率,从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银行的联动效能。同步在相关规定中,增加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制,明确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履职效能。
2.明确开户银行应履行的账户管理职责。鉴于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并未明确开户银行应履行的账户管理职责,故一方面,可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增加开户银行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注销手续的规定,明确开户银行应履行主动通知的账户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借鉴当前人民银行对久悬账户的管理制度,如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视同其自愿销户,并将企业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同步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对账户加注“久悬”标识。
3.明确对企业未能及时销户的惩罚规制。吊销制度对银行账户管理带来的问题,还涉及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故建议明确对企业未能及时销户的惩罚规制,如可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则按其逾期时间收取相应的罚金,以此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前往开户银行申请注销账户的职责。
(二)细化具体操作规制,确保银行账户管理的一致性
1.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开户银行的账户类型。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注销登记情况通知银行、税务、质监等部门。然因当前企业开立的账户数较多,为避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多头通知,提高银行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建议对通知开户银行的账户类型予以明确,即通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实践中,因久悬账户实现了系统联动,如企业要使用其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则必须先解决其基本户“久悬账户”问题,如此可确保企业执照被吊销后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
2.保持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一致性。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