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2020年12⽉30⽇下午,⽢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准确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并发布6个全省检察机关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
⽩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16⽇18时许,被告⼈⽩某与被害⼈钟某在肃南县红湾粮站公寓楼⼆楼99号房间因债务纠纷发⽣⼝⾓,后⽩某下楼到肃南县红湾综合市场地摊购买“福运得”牌菜⼑⼀把,再次进⼊该房间持菜⼑将钟某右腿砍伤。经⽢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害⼈钟某损伤程度系轻伤⼆级。案发后,被告⼈⽩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的⾏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提起
公诉;⽩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均⾃愿认罪认罚,虽经检察官多次协调,⽩某与被害⼈钟某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致,但充分考虑⽩某的⾃⾸情节、认罪认罚和愿意赔偿的态度,遂决定对本案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某在提起公诉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肃南县检察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的量刑建议。
案件提起公诉后,⽩某与被害⼈钟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全部损失,取得被害⼈的谅解,检察官遂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可以适⽤缓刑。肃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盾、减少社会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式和环节。本案在提起公诉后、⼀审判决前,双⽅当事⼈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积极发挥主导作⽤,适时调整量刑建议,既体现了对认罪认罚被告⼈的从宽处理,⼜⿎励和促使被告⼈真诚悔罪、认罪服法,有效化解了社会⽭盾,促进了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
胡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29⽇16时50分许,犯罪嫌疑⼈胡某驾驶⼩型普通客车与对向驶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型普通客车乘车⼈⼀死⼀伤。经⽠州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以及酒泉市公安局交警⽀队复核,胡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犯罪嫌疑⼈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交通事故,致⼀⼈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胡某是在与家⼈⾃驾游的途中发⽣了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胡某在事后⾮常后悔和悲痛,也尽全⼒补偿了⼤⼀家的经济损失及丧葬费等费⽤近⼋⼗万元,被害⼈家属亦对胡某表⽰谅解。且胡某⽇常⽣活中遵纪守法,⽆前科劣迹,案发后犯罪嫌疑⼈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积极赔偿被害⼈亲属损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后,其表⽰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刑罚均⽆异议。综上,因胡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拟决定对胡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启动⼈民监督员监督程
序,对该案进⾏了公开听证。之后,在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各⽅⾯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执法的公正性,更应该兼顾社会⼤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受害⼈家属在痛失亲⼈之时,过于刚性的执法和⼀味地追究犯罪⼈的罪责,既达不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的,也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本案中,检察机关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运⽤不起诉权,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司法温度。此外,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确保不起诉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进⼀步增加了办案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
【案例三】
康某全盗伐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7⽇晚,被告⼈康某全在李某家⾥主持召开修庙会议,并就此事做了分⼯。2019年1⽉初,
康某全给各社负责⼈打电话安排剁料,随后各社负责⼈按照康某全的安排,于2019年1⽉5⽇⾄7⽇组织村民携带⼯具到梨树沟国有林地内共盗伐径级22-53厘⽶的青冈、松树等林⽊29棵,活⽴⽊蓄积11.7823⽴⽅⽶。
检察履职情况:
为什么换不了头像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康某全系某合作社负责⼈,经营范围主要是苗⽊种植及销售,该合作社通过吸纳贫困户劳务、⼟地、资⾦等⼊股配股并每年分红的⽅式,带动⾼桥镇6个村128户贫困户增收,累计配股资⾦达到82.7万元,2018年实现分红50万元,为当地贫困户脱贫发挥了积极作⽤。根据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动的精神,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前提下,应最⼤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检察机关遂对康某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康某全积极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尽量减少因⾃⾝犯罪对企业和贫困户脱贫的影响。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康某全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后,表⽰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缴纳被破坏林⽊的⽣态补植费⽤。随后,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审查的⽅式,邀请⼈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拟处理意见作出评议。最终,检察机关对康某全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案件依法起诉后,⼈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前介⼊侦查、少捕慎捕、量刑建议精准化以及公开审查等⼯作⽅法,有效保证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促进了公正和效率的双提升。
【案例四】
⽯某鹏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11⽇23时30分许,被告⼈⽯某鹏在嘉峪关市某宾馆前台及布草间内强⾏亲吻被害⼈张某并抚摸张某腰部及胸部,后张某报警,⽯某鹏在案发现场被公安⼈员抓获。
检察履职情况:
被告⼈⽯某鹏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其以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年的量刑建议。在审判环节,鉴于⽯某鹏当庭表⽰⾃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
其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个⽉。嘉峪关市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某鹏有期徒刑⼋个⽉。
被告⼈⽯某鹏收到⼀审判决后,以判决书认定的具体情节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量刑较重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在事实证据没有发⽣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某鹏以量刑过重及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本案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的量刑建
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本案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的量刑建议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的从宽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诉。嘉峪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庭⽀持抗诉。
在本案⼆审审理期间,被告⼈⽯某鹏未能提交新的证据。2020年9⽉22⽇,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某鹏有期徒刑⼀年。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某鹏在⼀审判决后虽有上诉权利,但在⽆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
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既表明其不是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引起⼆审程序,消耗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是因为原判刑罚所依据的从宽量刑基础已不存在,另⼀⽅⾯也是通过抗诉的⽅式引导被告⼈遵守承诺,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的⾃觉,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运⾏。
【案例五】
赵某案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系某学院聘任教师。2020年5⽉10⽇,赵某通过更换头像伪造聊天记录截图的⽅式,冒充学院领导通过向8名学⽣⼲部发出收费通知,要求他们向每位学⽣收取50元,并于当天下午5时前交给他。8名学⽣⼲部信以为真,向404名学⽣收取费⽤共计20200元,并通过转账的⽅式转给赵某。赵某收到转款后,通过提现的⽅式将20200元赃款存⼊其个⼈使⽤的建设银⾏储蓄卡内。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赵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进⾏释法说理,促成赵某退回全部赃款,及时
返还被害⼈。经审查,承办检察官拟对赵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深化司法公开,增强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进⾏公开听证,邀请当地公安局、司法局⼯作⼈员及学院教师等参加听证,并邀请⼈民监督员进⾏监督。公开听证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及听证员评议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最终决定对赵某提起公诉。
经积极开展量刑协商,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建议,赵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并处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当庭表⽰不上诉,⼀审判决⽣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进⾏公开听证,主动听取各⽅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并接受各⽅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也有利于消弭案件当事⼈、利害关系⼈及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疑虑。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及时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并依法纠正,对于进⼀步提⾼办案质量、加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疑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刘某新运输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15⽇,⼴河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洮县某⾼速路收费站抓获被告⼈刘某新,从其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油光纸包装的块状可疑物7块,经计量、鉴定,净重2495.1克,均检出成分。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刘某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就运输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新进⾏释法解读,后刘某新表⽰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
输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新进⾏释法解读,后刘某新表⽰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经仔细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听取辩护⼈、值班律师、法院审判⼈员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犯罪嫌疑⼈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涉案尚未流⼊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因素,提出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没收个⼈全部财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刘某新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涉嫌运输罪对刘某新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数量巨⼤,但被告⼈刘某新受⼈雇佣运输,且所运输尚未流⼊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存在“从宽”的空间和条件。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切实发挥在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作⽤,从量刑、诉讼效率等被告⼈可能获取的诉讼利益⼊⼿,对被告⼈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等相关法律规定,劝导其真诚悔罪,从⽽⾃愿认罪。同时,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听取被告⼈、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审判环节案件快速审理、被告⼈最终认罪服法打下良好基础,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兰州⽇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