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在管理经济活动时享有广泛的经济职权,这主要是由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决定的。从宏观、微观方面分析,其经济职权主要有以下两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一种权力。宏观调控权是保证整个社会生产正常有序进行所必需的,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宏观决策权
宏观决策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权限等而享有的一种宏观决策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国家机构对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行动方案所享有的决定权。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和修改权,国家和地方预决算的审查、批准权,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权,重要物资的储备调度权等等。这种权力分别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来行使。它们所做出的这些决策应属于宏观决策
和调控范畴,并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对国民经济活动起着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中国汽车产业不能仅靠市场调节
(2)经济调节权
经济协调节是指国家机构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付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例如,国家为了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实现宏观调控享有货币发行的独占权,基准利率的确定权,税种税率的决定权,汇率的调节权。同时,为了调整与促进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专业化的协作与联合,国家机构有权组织好一定计划期内的财政、信贷、外汇、市场、劳动力和物资的综合平衡,作好对能源和交通运输的调度与安排,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调度与使用,以及组织全国范围和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协作与联合等。
(3)经济监督权
经济监督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再生产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权力。监督可以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计划监督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
实施情况的监督;财政监督主要是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财政收支计划进行监督等。此外,会计监督、审计监督、银行监督、经济行政监督等,都属于国家机关经济职权中的经济监督权。这些经济监督权都是通过国家制定有关的经济法律,赋予专门机构来享有并行使的。
(4)经济处理权
经济处理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调解、查处的权力。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影响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这就需要国家机关及时处理。政府机关行使经济处理一种可申请复议的权力行为。例如,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重要宏观调控机关,它依法享有一定权限内的处理权与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
2、市场管理权
对市场进行管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机构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力。从规制方式看,这种权力主要有:
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 (1)命令和禁止权,表现为国家机构对有关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得进行某些经济行为的权力,如有关主管部门下令某些企业关停并转,禁止制造和销售伪劣商品,禁止党政干部经商,禁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等等。
(2)批准确认与撤销权,国家机构依法同意或取缔某个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或经济行为的存在或消灭的权力。这是指对某种资格或行为的认可,承认其存在,或对某种既得资格或权利的取消,如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企业的开办、登记注册,批准专利权的取得,取缔“四无公司”与非法经营等。
(3)人事上的任免权,国家机构依法对有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国营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与免除等。
明确了经济管理主体职权的构成和体系,为我们研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创
造了条件。过去,在很长的时间里国家在管理国民经济时,侧重于经济支配权和经济行政权的运用,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注意了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总的看来,对宏观调控权的运用,包括它的范围、内容、手段、立法措施等还很不完备。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必须把对国民经济的管理逐步由以直接控制为主过渡到以宏观调控为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这样,从法律角度,我们必须减少直接控制权的行使,要充实宏观调控权的内容,完善宏观调控权的体系,加强宏观调控权的运用使其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制约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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