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保险分类
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保险分类的意义、方法和标准;了解保险的宏观分类和商业保险的具体种类;掌握宏观分类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引言
恩格斯说:“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内部所固有的次序和排列,而它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英雄联盟麦林炮手保险的定义包括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内容。男左女右为什么换主持人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分析,揭示了保险的内涵,使人们知道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保险分类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
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 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不同的业务进行归类。对保险的分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分类是指从宏观的角度将国民经济中的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三大类别,而狭义的分类一般是指对商业保险种类的细分。本章重点是研究保险分类的意义、方法、标准及商业保险的种类。
§4.1  保险分类概述
4.1.1  保险分类的意义
智商多少正常
保险事业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其种类日益繁多,而科学地对如此众多的险种进行划分与归类是认识、了解、把握保险的前提,是从事与保险有关的实践活动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保险业不断向前推进,表现在险种方面就是不断推陈出新,向市场提供日新月异的风险保障,现今保险的种类已达数百种,要想认识这繁多的险种并非易事,人们经过长期的思考出于实用和管理的目的,对保险业务从学理上、法律上和业务管理上进行了多种多样地划分与归类。这是人们的智慧结晶,它为人们科学地掌握保险的种类提供了一把钥匙。具体地讲,保险分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加深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掌握
分类是人们认识事物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世界上的种种事物,都有其共性和个性,共性是归纳事物的根据,个性是区分事物的根据。分类是通过对事物的共性、个性的对比分析来进行归纳和区分。通过分类,可以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并逐步掌握
事物相互对立、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的规律。如动物学的分类和植物学的分类。保险的分类也是如此。按照实用的目的,对多种多样的保险险种进行分类,既能使我们从微观上更好的认识各类保险的个性特征,又能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各类保险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某类保险在保险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认识和掌握保险业务发展变化规律,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和改进保险业务经营,都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幸福归来演员表
各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以资本金、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制定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如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财产和人身两大类保险业务。又如日本的《商法》第三编第十章,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日本的保险业法有禁止兼营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规定。再如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及海上保险、意外保险。1947年美国保险监督官联合会建议废除此项分类办法,代之以多项业务承保立法,主要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财产、意外保险两类。英国1974年保险公司法规定,除普
通人寿和简易人寿保险外,将保险分为意外及健康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火灾及财产其他损毁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人责任保险、综合保险等八类业务。1977年英国保险公司法(业务种类)开始实行,又列入欧洲共同体指令中所用的17种业务。1982年法令,保存了这些种类,将英国所有保险分为长期保险和普通保险两大类,共17小类。前者主要是各种长期人身保险,后者包括意外、疾病和各种财产保险。
3.有利于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
对保险业务进行适当的科学分类,有利于保险企业根据不同险种险别的特点,制定经营的策略和规范,实行统筹规划,系统管理和科学经营,并有利于拓展保险的新领域,开发新险种。在内部业务管理上,可根据业务性质分设几个不同的业务部门,业务量大的部门可以再分几类;业务量小的,也可以将几个部门合并。例如成立“个人保险部”,处理个人的一切零星业务,而由其他各部集中处理较为复杂的工业和商业保险。
4.1.2保险分类的方法和原则
保险的分类方法与其他事物的分类方法一样,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方法。它要求人们依据事物的属性,把大类事物划分成它所包含的几个小类事物。
现代保险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和实用分类法。
保险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日本的法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西欧国家的保险法一般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寿险与非寿险。寿险是指人寿保险,非寿险则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意外险等。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两大类。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保险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讲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为了客观认识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分;同样,按实施方式、按经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保险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
险业务进行的划归。由于时间的丰富性、变化性,使保险的实用分类比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更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可以按其经营的业务侧重点或业务量对保险业务进行划归,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有规模进行规划,还可过根据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进行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的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
由于法定分类、理论分类及实用分类三者各自的目的不同,选择的角度殊异,使得保险形态分类的差异成为必然的现象。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第一,保险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伸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保险形态分类的依据。第二,保险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第三,保险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
4.1.3保险分类的标准
尹恩惠图片
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类事物都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产生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
保险分类的标准产生于保险的社会实践,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保险分类标准;同一时期,由于国别差异,保险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保险分类的标准不同,以这种标准划分的保险种类的名称也不同。不论采用何种保险分类标准,只要其根源于保险的本质规定,那么由此做出的保险分类就能帮助我们明确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进而为揭示各种形态保险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条件和可能。
在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中,常使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保险经营为标准区分保险,是古今中外保险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分类的具体标准又可分为两种:
(1)以保险经营主体为标准,保险形态可分为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
公营保险又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
民营保险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其形式主要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营的保险等。
(2)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
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保险亦可区分为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
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股份公司经营的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营利保险。劳合社个人经营者的保险也是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种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者是由政府资助,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实现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或者是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等。
2.以保险技术在保险分类上的应用进行分类
几号是情人节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体现在计算机技术、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和给付形式的四个方面。
(1)以计算机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态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2)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3)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以保险给付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现金保险与实务保险以及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
3.以保险的政策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划分为: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类别。
4.以国家保险立法形式为标准,保险又可被区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等。
5.以经济关系因素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区分为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等。
§4.2  保险的宏观分类
       
根据保险的广义概念,结合保险领域中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可以将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
4.2.1各类保险概念的界定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世界各国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不同,社会保险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基本点是一致的。它目前包括的险种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
2.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即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从保险目的上看,它表现为政府政策的贯彻实施;从保险范围上看,它具有全面性;从保险形式上看,表现为强制性方式;在保险金的赔偿上,表现为固定金额的特点。它目前包括险种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3.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经营原则所进行的保险。具体讲,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人们平常所说的,能够自主选定的保险都是商业保险。它目前包括的险种见4.3商业保险的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