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2009年9月28日修订)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为了规范学校各种奖励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评审机构职能和组成
第一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全校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置、评定办法等重要事项和问题,并负责审批全校性各种学生奖励获得者名单。
(二)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负责老师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二条各院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学生奖励的评定,小组由3-7人组成,组长可由院(部)长或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如院部长担任组长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专职辅导员、教务人员、班主任等共同组成。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专业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大类。其中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奖励名额及奖金标准
(一)专业奖学金
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分年级分专业评选,按参评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年),由学校颁发。
一等至三等奖学金由各院部颁发,比例分别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5%、3%和5%评定。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年)。
(二)学术奖学金
严格按照获学术奖学金条件评选,由学校颁发,比例不限。奖励金额参照本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本部奖励范围之外的报纸、期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金额为100元/篇。
(三)单项奖学金
1.社会工作奖学金
各院部校级社会工作奖学金获得者的名额按参评的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的1%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年),校级学生团体组织名额另计。院级社会工作奖学金标准及比例由各院部自行确定。
2.社会赞助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金额由赞助者决定。
第五条获各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个人和集体具备获奖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取得较好成绩;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积极锻炼身体;
(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五)当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不在留校察看期内;
(六)获得专业奖学金的,评选学年内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要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获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获各项奖学金者除具备获奖学金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各项奖学金具体获奖条件方可参加评选:
(一)专业奖学金
1.获奖条件
专业奖学金分特等和一至三等共四个等级,获奖条件分别为:
1)获特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以内。
2)获一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以内。
3)获二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9%以内。
珠海大学
4)获三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以内。
2.成绩计算
1)成绩按权重平均法计算:总评成绩以各科学分为权数,按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2)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1(大学语文、计算机基础)、学科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必须列为评选科目。
3)公共选修课不列为评选科目。
4)专业选修课是否列为评选科目,由各院部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不同年级专业实际教学情况自行确定。
(二)学术奖学金
学术奖学金分为特等和一至三等共四个等级,获奖条件分别为:
1.获特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理科学生在Nature,Science发表了学术论文;文科学生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了论文,在国外学术刊物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SSCI检索论文。
2.获一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理科学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和专著被SCI、EI、ISTP收录了学术论文;文科学生在一级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
3.获二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理科学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了论文,影响因子达到或超过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影响系数的科技期刊(按每年中国科技信息所公布的数据为准),和有关政府各部门正式委托或出具书面录用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文科学生在二级学科或综合类学术水平杂志发表了学术论文,在国(境)外学术刊物用中文发表了论文,公开发表的单篇(件)音像类成果。
4.获三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在学术期刊或杂志、报纸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学术奖学金获奖条件规定的等级认定以中国科技信息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国内科技期刊的影响因子以各年度中国科技信息所公布的统计结果为准。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系统收录,按最高级别计
算,不重复计算。论文作者按第一作者计算,非第一作者以作者实际成绩而定。
(三)单项奖学金
1.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工作奖学金获奖条件为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学生党支部、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等各级党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等,工作认真负责,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2)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等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和服务同学,表现突出者。
3)积极协助学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就业指导、安全保卫等,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4)在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志愿和公益服务等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2.社会赞助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获奖条件视赞助者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申请学生个人和集体必须按照各种奖项的具体评选细则,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时间为每年五月,其余各奖项的申请时间均为每年十月。
第八条评审与公示院部奖学金评定小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的各种奖项进行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第一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对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第二轮公示。第二轮公示结束后,院级奖项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级奖项评选结果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部上报的校级奖项初评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表彰与奖励
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各院部上报的校级获奖学生名单后,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和《励耘报》公布,奖学金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公布获奖名单后,各项评选的奖学金由学生处经学生所在院部发给获奖学生。
(一)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基本的评选单位评定各类奖学金;
(二)对专业奖学金所定的百分比不是评奖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在执行中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查有不实者,学校有权追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奖学金在每年十月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奖学金资金来源
(一)校级奖学金由学校定额划拨,院部每年按本单位在籍生50元/人标准配套经费,作为奖学金来源。
(二)社会赞助奖学金由赞助者提供。
第十二条各院部必须认真执行本章程和当年评选通知的有关精神,可以在本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奖学金评选办法,但不能与本章程相违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部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十四条几点要说明的问题:
(一)各项奖励和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二)本章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给予特殊奖励和表彰。
(三)各种奖项的审批表均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一份留学校备案,一份装入。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