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成品油定价体系
与其他竞争性产品的定价机制一样,我国石油价格的改革走的是一条逐步市场化的道路。1998年以前成品油价格完全实行国家计划管理,从出厂、批发到零售环节均基本上实行政府定价制度;1998以来的油价改革,使原油价格一步实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品油价格则以渐进性和选择性的方式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姚星彤被成龙潜规则
一、1998年前我国石油价格完全实行国家计划管理
改革开放前,我国石油完全由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是成本加利润。成品油价格从出厂到零售都是完全由政府确定的固定价格,且一经确定变化较小,长时间处于同一水平。随着时间的逐渐推移,成本升高、利润下降,石油生产和经营企业不断反映这一信息,提出调价要求,推动国家对石油价格进行调整。
1981年我国原油价格开始实行双轨制,国家为鼓励发展石油工业,实行原油产量包干政策以及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成品油生产企业也获得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该时期成品油价格主要有计划内平价、计划内高价以及议价三种,计划内价格由国家确定,议价由供需双方定,国家确定议价最高限价。
1992年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目标指导下逐渐减少指令性计划的油品品种,允许润滑油等石油产品放开价格,直接进入市场。社会上出现了多头经营的局面,价格成份复杂。1994年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整顿,确定了“一主二辅”的流通体制。主渠道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辅渠道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地方各炼厂。同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改革,取消计划内外的双轨制价格,改为国家统一定价,确定合理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
二、1998年后我国石油价格逐步与国际接轨
1998年,为配合石油、石化集团公司的改革和重组,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内原油价格完全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成品油价格确立了与国际油价变化相适应,在政府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机制。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国家制定并公布各省市区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两大集团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非标准品的中准价按汽、柴油品质比率确定。汽、柴油的出厂价、批发价及批零差率由两大石油集团自主确定报国家备案。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以国际市场汽、柴油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合理运杂费和批零售企业经营差率确定。当
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价格累计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国家调整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国家同时对军队、铁道等重要用户的价格作了规定,按高于出厂价、低于批发价供应。
在国际油价持续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情况下,2000年国家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政府根据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价格上月26关于莲花的诗日到当月25日的平均值加上有关费税制定下月各省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两大集团在上下5%的幅度内确定零售价。出厂价和批发价由两大石油集团确定,但规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20007月开始每月调整一次成品油价格,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波动而波动,时间滞后一个月。针对上述办法存在的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接透明、与国内市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200110月国家再次调整了定价机制:将原来的单一与新加坡市场接轨改为以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当其变动超过8%时相应调整国内油品价格;两大石油集团的浮动幅度由原来的5%变为8%;当国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由于国际油价居高不下,2006年国家出台特别收益金政策和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对部分弱势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适当补贴。
三、当前我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教师节卡片>赛博朋克2077官方推荐配置200812月,国家出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并大幅提高税费比重。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20095月发改委出台《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上述方案。
(一)主要内容:
1.成品油价格按照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宇宙少女311事件2.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
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3养鸭子.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4.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
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5.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6.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
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二)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利弊
  实践表明,在国际三地原油加权平均价格基础上加一定成本,再加一定利润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对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减弱国际市场价格非正常波动对国内的负面影响,为未来石油价格完全放开后国内炼油企业应对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特别是去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的频繁波动,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
  1. 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动滞后。成品油定价机制22天的调整周期使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往往滞后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化。另外,4%的价格平均移动幅度过大,无法明显反映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波动频率,也容易造成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步伐的滞后。
2. 由于这种滞后造成炼化利润下降。现行成品油定价体制下,炼油工业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波动而无法实现应有利润,出现原油价格上升、炼油盈利空间下降的局面,同时国内消费者也无法在成品油消费中获得优惠,抑制了成品油消费,不利于我国石油产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原油出厂价完全由企业按照国际油价变动情况,每月进行调整。因此,往往形成原油大幅度提价、成品油价格却不提,或原油降价、成品油却不降的情况出现,炼油生产企业原油进价与成品油销价不匹配,不利于产销衔接。
3. 由于22天的窗口周期过长,每当调价预期形成后,市场就会出现囤积居奇的行为,反而与成品油定价机制稳定市场的目的大相径庭。
4. 目前的定价机制难以反映国内市场的真正需求。国际市场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国内市场的供求信息,按其确定国内油价对生产、流通和消费有一定程度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