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对珠海分校教职工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校发〔2005〕4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家庭贫困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
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学生打工。珠海大学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提供政策支持,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秘书部、外联部、检察部、家教部、信息部等若干部门。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兼任。服务站指导各学院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服务站备案。
第九条校外单位招收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或者在校内开展与勤工俭学有关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服务站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服务站应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服务站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众团体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鼓励学生个人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非勤工俭学管理服务站安排、私自开展的勤工俭学活动,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站的职责
第十一条确定学校勤工俭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勤工俭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俭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者超出其体力的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站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俭学,必须向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服务站提出申
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站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经费由人事处核定,财务处设立科目,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标准直接发放。机关定编定岗后,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经费在流动编制内解决。各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和经费,由各学院自行确定,经费标准按分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校发〔2005〕45号)第三条有关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