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通〔2017〕11号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报告。
特此通知
暨南大学
2017年4月13日
暨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暨南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珠海大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合同形式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等环节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等系列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外所签合同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物资采购合同;
(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六)融资借贷合同;
(七)捐赠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较大,对学校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校区的合同管理。
学校附属医院、校办产业、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九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预防和消除风险,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及财务、印章、台账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学校合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
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部”)是学校合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校各类合同的规范、审核、监督、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审核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合同范本;
(二)审查学校签订的重大合同,提出合法性审查及风险防范等法律意见;
(三)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负责合同签订的授权;
(五)督促、协调学校涉及的合同法律纠纷;
(六)办理学校的其他合同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学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财务、人事、科研、基建、总务、采购等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负责审批其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批、监督、备案;
(二)结合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三)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
(四)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法律纠纷;
(五)学校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或组织进行合同的谈判,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合同的起草,并对合同基本条款完备情况进行审查;
(三)根据学校授权,办理合同签订、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定期、不定期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五)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六)妥善保存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建立和管理合同档案。
第十五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示范文本,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后方生效使用。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职能或工作内容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业务相关度来确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学校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对学校合同管理履行相应的审计、监督等职责。
第三章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学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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