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凝聚、稳定并支持一批优秀的科研创新体,提升教师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为规范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珠海大学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一条团队可以是自然形成的学术体,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重点研究方向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鼓励我校教师邀请校外的专家参加学术团队。
第二条团队要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团队成员要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要着眼于团队成员整体素质提高。
第三条团队要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要有相对集中的具有特和优势的研究方向。
第四条团队所在学科应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和发展潜力,团队建设对所在学科要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
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计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所在教学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第五条团队负责人应由我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负责团队建设工作的组织与运行。鼓励50岁以下中青年教师担当团队负责人;每位教师只能参加一个团队;创新团队一般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团队中应至少有60%的成员为50岁以下的中青年研究骨干。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者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申报书要实事求是、表达准确、严谨规范。
第七条申请者所在单位(院、部)应根据科研条件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团队建设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提出意见,申报书经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
第八条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报内容进行
审查,织专家论证会,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
第九条通过专家论证会审议的团队,经发展部部长批示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与团队负责人签订合同。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受理一次,团队建设年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学校给予团队年均3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在团队批准后拨付1.0万元,作为科研启动费;第一年年底考核合格后拨付1.0万元;第二年年底考核合格后拨付3万元;第三年年底考核合格后拨付4万元。
第十二条团队资助经费管理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师(珠)校发[2012] 2号)执行。
第十三条团队申请到的校外科研项目,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获得配套和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团队负责人对团队负责,对团队发展、经费使用以及考核等具体环节全面负责。团队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以发挥团队成员的聪明才智,锻炼其组织协调能力,争取出更多、更好的成果。
第十五条团队依托单位应高度重视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提供切实的保障,并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边建设,边发展,滚动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团队,对团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资助的依据。
第十七条团队的主要目标是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申请并完成高级别、高水平科研项目,支撑所在学科建设,培养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体。团队在三年内至少共同完成下列任务中的三项:
1. 年均校外科研到帐经费9万元以上;
2. 主持六个以上(含六个)横向科研项目;
3. 主持一项省级以上(含省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三项市级(含省级)科研项目;
4.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CSCD、CSTPCD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科研奖励1项或获得专利1项或出版专著1部。
在团队建设过程中,如果团队成员以第一负责人身份在SCI、SSCI、A&HCI 收录论文3篇,或CPCI-S、CPCI-SSH、EI收录论文6篇,或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97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即可视为完成团队任务,一次性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并酌情予以奖励。
在团队建设期满考核时,如果团队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且每个成员以第一负责人承担1个科研项目或在上述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方可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团队成果是指团队成员共同参与完成的成果,如果成员参与度低于80%(以成果署名为准),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学校责令整改,并缓拨团队经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满考核合格,补齐团队经费;不合格,则撤销团队,冻结经费。三年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团队负责人此后两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或团队等。
第二十条团队的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报请发展部部长和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部科研与研究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