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规范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技术任务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三条  科研机构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冠名,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研究所(中心、实验室)。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队伍实行兼职制,主要依靠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鼓励吸收相关部门、企业的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不配备专职编制,不拨经费,不配用房,机构负责人均不定行政级别。
第六条  科研机构应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
结合。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积极、主动地为社会服务。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高新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任务等,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成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体的研究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
2、申请机构负责人应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较深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有相对稳定、人员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主要研究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4、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工作条件、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或地方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成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书内容并签注意见;
3.各单位将本单位申请材料报送科研处;
4.科研处审核;
5.学校审批;
6.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经批准成立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冠名的研究机构,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管理。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可委托一个学院代管,个别涉
及面大的可直属学校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学院推荐人选,科研处审定,并报学校审批,以学校的名义发文聘任。
第十二条  获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建设期为两年。建设期满由科研处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建设期满后,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对缺乏竞争力,长期争取不到重大科研任务或管理不善,做不出意义较大、水平较高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每年要做好工作总结。对一年来本单位科研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的努力方向,作为今后综合评估的依据,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机构年度总结表》,于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前送科研处。
第十五条  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冠名的科研机构对外合作签订合同应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名义。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所获得科研经费的使用,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单位成立科研机构挂靠珠海分校,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