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2009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变更流程]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法》;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应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应由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筹建申请:1、设立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也可以未经审计);3、分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效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情况报告。4、申报公司遵守保险监管政策的情况说明(包括最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5、拟设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6、拟设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7、反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开业申请:1、开业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
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7、反具体内部控制制度。8、深圳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
筹建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一)。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2、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3、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面客观,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和三年投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分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分公司在最近一至两年内的经营效益以及所有分支机构受处罚情况、营销员持证情况等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