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城乡布局,满足、方便众用药,促进药品零售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宁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注册地址跨区域变更时有关人员条件、营业场所面积等适用本规定,其他事项适用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根据南宁市城乡区域面积、地域特点、人口数量及流量、经济状况、建设规划等因素,将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划分A、B、C三类区域,其分类及设置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A类区域:在快速环道以内的区域。在A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到A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相对独立的居住社区内应达50平方米)。
变更流程(二)B类区域:在快速环道以外的区域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镇。在B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
到B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在相对独立的居住社区内应达40平方米)。
(三)C类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明阳农场、金光农场等区域。在C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到C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A、B、C类区域药店间距不作限制。
第五条人员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
1、A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2、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含)以上的学历。
3、C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质量负责人
1、A、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
职称。
2、C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处方审核员
1、A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员必须具有1名执业药师、1名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员必须具有1名执业药师、1名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1名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中药学)、医学专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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