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的过程:基金的审批核准、注册登记、资金募集、资产评估、外汇管制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成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采取准则制,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这有别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设立需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批;
自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设立规则颁布以来,我会收到许多境内、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为了方便申请人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我们将有关问题进行了收集,并集中回答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认定
  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由谁负责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
  答:依据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设立规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2、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均可发起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条件为: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2、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如果一个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
  3、如何界定股东的范围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机构;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4、外资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答:在符合设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出资比例的条件下,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设立
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
  5、设立规则关于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如何具体执行
  答: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应由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后,依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6、一家机构可以参股几家基金管理公司
  答: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7、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汇问题如何处理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须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外汇的汇入和汇出等事宜;
  8、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无区别
  答: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没有区别;
  9、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办理哪些事宜
  答:设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和关于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200133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10、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自律备案境内股东的备案是否受自律备案期12个月的限制
  答:由于股东此前和现在不能从事我国A 股市场的投资,因此股东不必比照境内股东办理自律备案手续;但根据设立规则第六条的要求,股东需要提供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的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境内股东仍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自律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提出基金管理公
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
  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外籍员工是否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答:外籍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包括既往资产管理记录及有效证明,要参加并通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豁免的除外;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也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当根据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号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
董事;
  三、筹建申请与审核阶段
  1、新设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申请阶段
  答:需要经过筹建申请与审核、开业申请与审核两个阶段;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2、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筹建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