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备案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本着诚信、守信、勤勉、谨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逐一执行。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基金产品备案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和报告的义务。
第二章 基金产品备案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应依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完成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事项及流程见附件一。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合同及其他备案材料报送所在省份的基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公示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备案编号。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募集、投资、净值计算、风险控制等工作,确保基金按照备案时所报说明书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所在省份的基金监管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基金破产、住手运作或者面临住手赎回的情况;
(二)基金财产总额的20%以上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公示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况、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方式的规定性文件。
2、备案: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所需的材料,经审批批准后成为基金法定的合法基金之一。
3、基金合同: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关于基金募集、投资与分配等有关事项的文件。
第五章 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遇到以下艰难:
(一)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难以确定,导致基金策稍不够明确。解决办法:加强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
(二)申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规范,审核时间延长。解决办法:加强备案材料的制作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重大事项报告时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或者过于简略,不能有效保护投资人权益。解决办法: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内部风控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提高投资人的透明度与认同度。
附件一:基金产品备案事项及流程
1、备案申报书披露内容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投资方向及投资范围;
(三)基金规模、设定和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收费标准;
(五)基金的募集、投资、净值估算、风险控制等制度。
2、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备案申报书,附相关材料向任一基金业协会递交备案材料。
(二)协会初审:基金业协会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备案标准。
(三)协会复审:经过初审合格的备案申请,协会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书面通知备案结果。
(四)基金监管部门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产品备案材料报送所在省份基金监管部门。
(五)公示备案码: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基金公示平台上公示备案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