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营销奖励方案 业绩报酬10%
基金业绩报酬产生的目的就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就是因为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使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利益趋于一致,基金制度得以发展和创新。
那么,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合理、合情的设置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方案?
业绩报酬计提的相关规定
《基金法》修改之前,私募基金主要以为信托公司等通道做投资顾问方式发行阳光私募或者以设立有限合伙形式来管理基金。
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2009年印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中,其中明确要求业绩报酬提取仅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且以盈利为前提。
随着新《基金法》首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改变以往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自主发行产品,真正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基金管理人的相应法定职责,私募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然而,目前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期货公司资管等在内的私募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尚无明确规范。
国内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及特点梳理
根据计提资产的对象来分,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类型分为两种模式共计六种方法。
两种模式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和单客户高水位模式。在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中,根据计提时点的不同分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方法和基金资产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在单客户高水位模式中,根据计提时点和扣减形式的不同,分为赎回时计提方法,固定时点扣减份额+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分红时计提+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以及开放日扣减净值计提四种。
用图示来表示:
作为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基金报酬的提取规则。那么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计提日
计提日是指实际计算、提取业绩报酬的日期。一般而言,合同条款设置的计提日包括开放日、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
1、开放日计提。
开放日是指基金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可以进行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在开放日提取业绩报酬,一般要求开放日的基金净值创新高,若未创新高,管理人则不能提取业绩报酬。例如基金持有人A以1元价格买入某只基金,第一个开放日时,基金净值上涨到1.2元,则管理人每份基金可以提取(1.2-1)*20%=0.04元的业绩报酬,第二个开放日,基金净值下跌到1.1元,由于没有超过上一开放日1.2元的净值,因此该开放日不能提取业绩报酬。
2、赎回日计提。
赎回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与产品期间的净值波动无关,只与持有人最终获得的超额收益有关。在持有人赚取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管理人按照超额收益的部分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例如基金持有人A以1元买入,1.5元时赎回,合同约定将投资报酬中超出20%的部分作为业绩计提基准,则提取的业绩报酬为每份(1.5-1.2)*20%=0.06元。
赎回日提取对投资者而言是在有超额的情况下才提取,这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乐意接受的方式。
3分红日提取。
在基金净值创新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投资者进行分红,同时约定提取分红份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合同可以约定在净值达到一定高度后可进行分红,也可由管理人指定日期进行分红。因此,分红的主动权掌握在管理人手中。
4、清算日提取。
清算日计提是指在基金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清算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与产品期间净值波动无关。例如封闭式基金,在产品到期后则进行清算,一般按总收益率扣除基准收益率后的2
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可以同时包括开放日、赎回日和分红日、清算日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计提频率
计提频率即业绩报酬多久计提一次。一般来说,计提频率有1个月1次,1个季度1次,半年1次,1年1次等。
然而,尽管合同约定的计提频率是规律的,实际计提情况却并不具有规律性。同时,计提频率会影响到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数额多少。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举例说明:若“某某1号私募投资基金”1月份成立,6月份时净值上涨到1.5元,计提频率为半年一次的话,管理人每份提取(1.5-1)*20%=0.1元的业绩报酬,然而,若“某某1号私募投资基金”下半年净值跌至0.8元,则下半年无业绩提取。同一只基金,若合同设置的计提频率为1年一次,这一年净值从1元跌至0.8元,则该管理人不能从中提取业绩报酬。
由此可见,同一只基金,计提频率不同管理人所提取的业绩报酬也不同。计提频率过高,则不利于投资者。目前市场上按月计提是比较主流的计提频率。
计提频率高可以鼓励管理人持续投入更多的精力管理基金,但同时也可能会滋生管理人为获取业绩报酬短期将基金净值做高的行为,造成基金净值波动过大的情况发生。
三、计提方式
私募基金行业提取业绩报酬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净值法,又称金额法;另外一种是份额法。
1、净值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以扣减该笔投资份额净值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不变。
例如:“某某1号私募投资基金”发行时的净值是1元,一段时间后涨到1.2元,投资者X购买了100万份,那么管理人按照超额收益(1.2-1=0.2元),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每份基金会收获0.2*20%=0.04元。此时,投资者X的总资产为(1.2-0.04)*100万份=116万元。
2、份额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以扣减该笔投资一定份额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产品的净值不变。
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某某1号私募投资基金”发行时的净值是1元,一段时间后涨到1.2元,投资者X购买了100万份,此产品单位净值不变依旧是1.2元,但是投资者X的份额会减少,减少的份额为0.04/1.2*100=3.33份,于是投资者X的总资产为:1.2*(100-3.33)=116.004万元。
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份额×净值,因此不论是降低净值还是减少份额,最后的收益都是一样的。净值法和份额法的提取方法对于投资者而言本质上没有优劣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