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
⾃公告发布之⽇起,以下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1、新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2、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申请机构。
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
2016年2⽉22⽇《中国基⾦业协会负责⼈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私募基⾦管理⼈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
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管理⼈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业协会负责⼈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管理⼈、基⾦托管⼈的委托,为有关基⾦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否则不仅⾯临律师协会、基⾦业协会的⾃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
申请机构⼯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基⾦业协会审核的重点之⼀,法律意见书需要对此作出准确的揭⽰。须明确申请机构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
(⼀)关于申请登记证券投资基⾦类管理⼈的,其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就属于较为敏感的合规点,证券投资基⾦类管理⼈不得兼营“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建议证券投资基⾦类管理⼈在实际经营中剥离该等业务,并进⾏⼯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营业范围,整改完毕后递交《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申请登记股权投资基⾦类管理⼈的,需要对“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进⾏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调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另⼀⽅⾯,需要详细描述“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与股权投资基⾦管理业务的⼀致性、匹配性,从⽽论证“投资咨询”业务的合理性、合规性;
(三)“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触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兼营业务如有、民间融资、配资业务、⼩额理财、⼩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等,需要提前进⾏业务剥离,防⽌利益冲突,整改完成后再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如何理解?
《》关于“实际控制⼈”的解释: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故认定实际控制⼈应⼀直追溯到最后的⾃然⼈、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认定实际控制⼈,需要核查申请机构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使情况,核查相关股东采取的⼀致⾏动等约定,追溯到最终出资主体。
四、申请机构⾼管⼈员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业务的各类私募基⾦管理⼈,其⾼管⼈员包括法定代表⼈/执⾏事务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
(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等。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业务的各类私募基⾦管理⼈,⾄少2名⾼管⼈员应当取得基⾦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应当取得基⾦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管理⼈的合规/风控负责⼈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业务的各类私募基⾦管理⼈,其⾼管⼈员均应当取得基⾦从业资格。
对公司⾼管⼈员要制作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年⽉⽇、最⾼学历院校名称、⽂化程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作经历(参加⼯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基⾦从业资格⽂件,任职证明等;⾼管⼈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
法律、⾏政、部门规章、⾃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为等情况。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管理⼈应当按照规定,⾃查相关⾼管⼈员取得基⾦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31⽇前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管⼈员资格重⼤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事项变更申请。”按前述要求,已经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管⼈员,最晚应在2016年12⽉30⽇前取得从业资格或者将法定代表⼈变更为取得从业资格的⼈员,否则直接影响产品备案等业务开展;⽽新登记的管理⼈其法定代表⼈作为⾼管显然应当⾃始具备从业资格。
五、基⾦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申请机构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类型相匹配。私募基⾦管理⼈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所以,申请机构要根据⽇后管理基⾦产品的类型妥善登记业务类型。
另外,私募基⾦管理⼈以产品投资顾问⽅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业发展初期出现的⼀种做法。⽬前,中国基⾦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管理⼈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
管理办法。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产品是否在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
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公告》发布之⽇(即2016年2⽉5⽇)起,中国基⾦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管理⼈将顾问管理型基⾦作为其管理的⾸只私募基⾦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管理⼈将顾问管理型基⾦作为其管理的⾸只私募基⾦产品的备案申请。待中国基⾦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管理⼈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管理⼈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补充备案。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产品的私募基⾦管理⼈,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产品。
六、私募基⾦管理⼈注册登记地址和不⼀致如何处理?
由于不同地区⼯商登记部门对⽤作注册公司的场地要求不⼀样,以及享受税务优惠的需要,部分申请机构⼯商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并不⼀样,该种情形律师在核查管理⼈实际拥有的办公场所及其和相关完税票据之后,据实披露说明即可。协会要求的是私募机构管理⼈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营业办公场地,并⽆硬性要求注册地于实际经营地必须⼀致。
七、明确禁⽌的推介⾏为!宣传预期收益为⾮法!
【禁⽌的推介⾏为】募集机构及其从业⼈员推介私募基⾦时,禁⽌以下⾏为: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三)以任何⽅式承诺投资者资⾦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或者⽚⾯推介基⾦,违规使⽤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收益、⽆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字;
(六)恶意贬低同⾏;
(七)允许⾮本机构雇佣的⼈员进⾏推介;
(⼋)推介⾮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
(九)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业协会⾃律规则禁⽌的其他⾏为。
⼋、必须签订风险揭⽰书!
【风险揭⽰书】在投资者签署基⾦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私募基⾦风险,并与投资者⼀同签署风险揭⽰书。风险揭⽰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的特殊风险,包括基⾦合同与中国基⾦业协会合同指引不⼀致的风险、基⾦未托管风险、基⾦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私募基⾦投资运作中⾯临的⼀般风险,包括资⾦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权利义务、费⽤及税收、纠纷解决⽅式等。
(四)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募集机构、基⾦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员涉嫌违反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明确禁⽌的推介载体!
【禁⽌的推介载体】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
(⼀)公开出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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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站链接⼴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站、朋友圈等互联⽹媒介;
(⼋)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业协会⾃律规则禁⽌的其他⾏为。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解释内容。私募基⾦的法律意见书是不允许虚假记载的,对于⼀些有重⼤遗漏的情况也是不可以的。另外,私募基⾦协会要求,私募机构的管理⼈开展办公的场地,并不需要⼀定要与注册时所填写的地点必须⼀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