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
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提供必要保护。
  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三、披露标准
  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GP在募集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
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
  《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五、与其他法律的交叉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下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
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意味着金融行业一样受到《新消法》的监管.
  如果未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尤其是违反《披露办法》第四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时候,除了《披露办法》中自律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对更为复杂的《新消法》下的不利后果。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