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如何切实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成为投资者关心的最大问题。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22条规定: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1、私募基金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私募基金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亟待社会予以及时解决。当基金管理人出现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如: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公示为失联机构或异常经营机构,且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出现上述情形而免除,同时,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出现上述情形时可通过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2、私募基金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22条“维持运作机制”内容,为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当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可运用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即使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而被执行注销程序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能够根据《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
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处理基金产品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处理基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 具备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的机构/组织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享有的职权、日常机构/联合应急小组享有的职权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其行使的职权;
3.可通过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查清基金财产流向、已投资项目运行情况、追究未投资金去向等信息,更有利于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4.在基金管理人出现兑付危机时,通过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更有效地要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按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比例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财产。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3、私募基金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
针对上文对私募基金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及功能的分析,笔者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几点应对私募基金纠纷的解决方式供各位参考。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
当发生影响基金当事人的权益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商讨和解决时,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一般而言,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如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
(3)终止基金运作;
(4)与其它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内容
当出现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将基金清算或者更换基金管理人作为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审议事项的不同,决议应分别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审议事项为更换基金管理人以继续维持基金运营的决议更换基金管理人以继续维持基金运营,新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重新签署基金合同,并由新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2)审议事项为进行基金清算的
决议进行基金清算,授权或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或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清算小组成员,并根据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清算的相关约定代为履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中的相关职责。(3)信息披露基金财产相关信息的
当基金管理人出现转移基金财产,隐瞒投资项目的交易情况等情况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披露基金相关的信息。
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应当将选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联合应急小组作为审议内容,为确保日后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一般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内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合法决议可以成立日常机构,由日常机构成员行使表决权,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通过决议成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主任及成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委托代表中选举产生。日常机构的职权一般由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处理基金财产安全和相关的日常事务。
(3)设立联合应急小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合法决议可以成立联合应急处置小组,由应急小组成员行使表决权,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应急处置小组。联合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和小组成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授权或委托代表、基金托管人授权或委托代表中选举产生。联合应急处置小组的职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负责处理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相关的日常事务。
结语: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定日常机构或联合应急小组对于管理人而言,满足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不仅避免管理人在备案过程
中被中基协反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是投资者日后维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目前私募纠纷的类型多样化,在具体设立维权机制方面,笔者建议根据不同的基金产品及存在的问题,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团队全程进行法律咨询,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将更有助于相关工作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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