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如何助力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产业竞争,是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战略投资工具,能有效化解这一难题。一方面作为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借助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源整合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引入先进管理理念,与国际经济市场化接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像一把双刃剑,很有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国家和企业应注意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海外并购 海外投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包括投资于种子期、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于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于过渡期企业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方面是指其募集的方式是采用非公开的私募方式,另一方面是指其投向主要目标是非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与公开募集和主要投向于已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公募基金形成了鲜明对比。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公司制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组成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等特定对象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公司制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既是基金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制基金成立后一般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在投资者、公司、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如何成立私募基金代理契约关系,即投资者可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委托管理人从事资金管理行为;管理人不持有基金财产。但公司制基金存在较为明显的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双重课税问题,所以公司制投资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已不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⑵信托制基金,它是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合同而组建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就是信托制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表现为信托--受托关系,基金本身为一财产集合体,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无权参与基金运作的重大决策。⑶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两类投资者,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
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投入资金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意义重大。这次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人”的内容,允许机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这给社保基金、银行资金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到了出路,为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打开绿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从而解决了合伙企业双重税收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合伙制形式是较为合适的选择。⑷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