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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近年来也得以高速发展,为稳定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技术、制度和市场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行业无序竞争等。因此,应积极应对和高度重视经济结构调整、战略转型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建立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途径与退出机制等。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问题;建议
李凯风,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和金融风险管理。
(江苏徐州221116)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Equity)在广义上是指以私募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权益性
资本(或者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20世纪中期以后,PE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至今已成为除金融借贷和证券发行之外的第三大投融资方式。自1985年始,我国PE投资走过近30年的历程,新世纪以后,得益于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的迅速增加,PE行业也得到极大发展。在全球“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对其加强研究,积极推动我国PE投资的规范持续发展。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简要历史及发展现状
大致来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历经萌芽、初创、成长和持续发展四个阶段。1985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第一家VC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投,CVIC),标志着我国PE投资的萌芽和肇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互联网浪潮中,我国PE市场和行业得以创立,新浪、网易、搜狐以及亚信等众多新技术公司赴美上市,为投资者创造了丰厚回报。2004年,新桥资本人股深圳发展银行,这是国际PE机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首个案例,PE投资自此进入成长阶段。此阶段PE投资极为活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基金、深圳创新投资、朱崔投资、南海成长创业等本土资本不断壮大,并积极参与海外投资与并购。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投资从2002年的2亿美元迅速上升至202
2年的205亿美元。自全球金融海啸发生至今,我国PE投资经历了短暂低迷后迎来复苏,进入发展的第四阶段。受景气回调影响,PE机构为过去的野蛮生长付出代价,行业由恶性竞争逐步回归理性,PE投资在高速成长之后步入持续发展。
据普华永道PE报告,2003年以来10年问,我国PE市场共募集资金3120亿美元。另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活跃PE机构已由1995年的10家增至2022年底的逾6000家,共持有可投资金额超过1700亿美元。2022年,我国PE市场共新募349支基金,募资金额345.06亿美元,共发生PE投资66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02起共计投资244.83亿美元,全年共披露退出228笔,其中IPO退出41笔,均发生在市场。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表现的一些特点
(一)增长迅速,起点偏低
我国PE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但其发展仍存有巨大空间。2007年PE市场募集资金已达356亿美元,较前一年度增长214亿美元,增幅达151%,新增投资已超过全球最大PE市场的美国,不过以存量计算,则仍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2022年,我国
PE投资额占GDP的比例仅为0.43%,占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1%,另外与银行存款余额相比,其比例也仅为0.34%。投资额占经济总量的比例虽有所上升,但与美国相比仍有差距。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三)从投资对象来看,偏重于传统产业
在互联网热潮中,由国际资本主导的PE投向基本为广义IT等创新行业。而基于项目周期以及退出预期等原因,目前PE机构则更偏好投资传统行业,2022年金融风暴以后,投资于传统行业的资金比重超过60%,而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则不超过25%。究其原因,这与转型停滞、产业更新缓慢,高技术企业、创新企业投资标的稀缺是有关系的。
(四)从投资阶段来看,偏重于成熟企业
2004年以后,投资于创业期的PE资本比例逐年减少,2005年开始低于50%,至2022年低于30%,远远低于美国的比例。另外,由于沿海经济发达,成熟企业远多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在投资地域上也表现出明显差异。
(五)从投资类型上看,投资形式日益多样化
成长投资占比最大,创业风险投资有所收缩,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从无到有实现突破。房地产投资居高不下,成为具有中国特的PE投资,2022年其投资金额达63.16亿美元,占比高达26.09%。
(六)从退出渠道来看,偏重于IPO退出
在国际PE投资中,并购退出是最大渠道,占全部投资的近70%。国内则相反,偏重于IPO退出。2022年177起退出案例中,IPO退出124起,占比达70.06%。2022年IPO重启至今,在已发行上市的48家公司中,具有PE背景的达39家,合计带来86起退出。目前第二轮重启共有694家企业排队,在审企业数量庞大,形成IPO堰塞湖,对于急于退出的PE资本,渠道过于狭窄,等待期太长。
(七)由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成为PE重要组成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中国特,由政府主导的PE基金类型在国际上并不常见,它的投资范围通常被限制于某个产业或者是某个地区。至2022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共计批准设立产业基金3批10只,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此后,由于产业基金设立采取注册制,因此不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缺乏基本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PE投资适用的相关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中小企业法》等,法规则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为PE投资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持。但是,由于缺乏专设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PE发展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对于上述法律法规,有些由于没有出台相关细则,也严重影响其可操作性。比如《合伙企业法》的很多细节尚未明确,如由于我国暂没有个人破产法导致基金经理个人承担何种连带责任不够明确,给PE实践带来困难。
(二)政策导向模糊,不够清晰明确
一方面,无法准确界定政府在PE发展中的角定位;另一方面,各级部门对PE发展进行多头管理,任意干预。在税收问题、投资者准人问题和退出渠道等方面,政策作用模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于创业投资已有扶持政策,但是对于并购基金等其他PE形式,
却没有相应政策。因此,有必要尽快明确涵盖所有PE机构类型的统一政策,扶持PE机构健康发展。又如:在税收政策中,针对公司制PEF必须符合投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重标准方可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标准过于严苛。同时,仅公司制PEF享受优惠,而合伙制PE机构被排除在外,似乎有失公允。另外,因为目前税负总体偏重。因此,也出现PE资本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导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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