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18
【字 号】粤价[2008]150号 广州中专学校公办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粤价〔2008〕150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秋季起,改革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实行归类管理,形成独立的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统称为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不论办学性质和形式,统一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将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
  二、公办高职高专院校的学费保持原标准不变(见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学费暂按原标准收取(即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收费标准为一般工种每生每学年3600元,高耗材
工4400元)。新的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学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不超过附件2的规定标准收取。
  民办职业技术院校学费参照我省民办高校学费管理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四、职业技术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根据宿舍住宿条件制定(见附件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执行;高职高专院校中有条件的学校,学生住宿费可选择含或不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如选择不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学校可按实向学生计收水电费、热水费。
  职业技术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核准办法仍按粤价〔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
  五、职业技术院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的,不得跨学
年收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办学单位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六、加强职业技术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见附件4),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证件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收取工本费。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每证不超过3元,毕业证、学位证每证不超过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