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一、二等奖、三等奖(前2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二项(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2.年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独立完成)、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共6篇(部)。
3.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并申报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如中医、中药、民乐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广州中专学校公办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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