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时间:2011-11-10 08:59:26
上午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11月9日,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
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拓渠道 疏源头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 一是扩大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 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
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少数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个别适龄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优先选择升学就业,特别是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些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 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修改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为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毕业时的年龄大多在22岁至24岁,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扩大了高素质兵员的来源。
取消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照宪法这项规定,无论是大学生,
还是其他青年,在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上,都应是同一标准、同一要求,不应有差别和例外。
当然,这样调整并不意味着每个大学生都能服兵役。我国每年征兵仅几十万人,而每年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有上千万人,每年征集的大学生新兵占总人数的比例很小。每年高校学生的征集比例和人数,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进行调控,从而实现高素质兵员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筑暖巢 引凤凰
——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 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
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规定,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背景观察】 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降低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
【专家解读】 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
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因此,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新修改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收国防生和优秀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强素质 促就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 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
本身比较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专家解读】 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行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思路和原则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
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新修改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
第三,安置好重点对象。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重责任 树权威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修改要点】 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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