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4.02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08.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另行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优抚政策。鼓励应征公民服现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支持应征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并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
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征兵法律、法规,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之前,对本地区、本单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人员。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时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
  第十条 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征兵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动员应征公民踊跃报名应征。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征兵报名站报名。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报名站报名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报名。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和培训体格检查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置体格检查站,具体负责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被选定的应征公民到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办法,确保体格检查质量。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重点弄清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
  第十八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在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表上签字,不得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不得要求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征兵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应征公民情况时,有关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接受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基层组织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分配的征兵数量,本着择优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新兵名单。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  新兵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张榜公布,接受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服现役,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收到《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后,应当做好入伍准备,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享受军属待遇。
第五章 交接和运送新兵
  第二十六条 新兵交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
  第二十七条 新兵交接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新兵交接前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负责;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