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
(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强制措施的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公安机关的专属
1.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2.强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也有学者认为强制服兵役属于对行为的强制)。
3.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 4.强制带离现场。赋予此项强制执行权的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三个法律:一为《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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