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部影视作品除了投资方、导演和演员等主创外,尚需要摄影、美术、录音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人员的倾力合作方能完成。在拍摄过程中,各类主体与制片单位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具体提供的服务不同,千差万别。在此,只能大致地列出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甚至只能提出思考,希望以此能引起人们对这个领域的关注,保护剧组中各类成员的权利。
【关键词】摄制组工作人员用工关系
最近一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受到大众的好评,创十年来国内电视剧收视历史。当我们津津乐道于精彩的剧情,称赞演员们出神入化的表演或者导演的高超手法时,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思考:导演、演员和其他可能被我们忽视的摄制组工作人员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用工关系,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一、容易混淆的二个相关概念
在具体开始分析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的用工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它们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又容易混淆的二种用工形式。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个体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管理,从事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间就劳务等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法人与法人、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均可形成劳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的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工作交给某个或某些人,形成的劳务关系。
3.用人单位中的非在职人员(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和离退休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
二、剧组成员及其职责的认识
剧组,又称摄制组,是指专为拍摄影视剧由各种专业人员临时组织起来的集体。虽然每一部影视剧的成本、制作规模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每个剧组都是由导演组、制片组、摄影组、录音组、美术组等五大部门组成。多年以前,国内剧组一般是实行导演负责制。近些年来,影视剧制作受到国外运营模式的影响,进入产业化生产,剧组管理渐渐过渡到制片人中心制,即在影视剧制作的全过程中以制片人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制片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资格,代表投资人的利益,是剧组的最高管理者,对制作经营进行科学化管理,以保证其所制作出的影视产品能达到投资者预期目的的一种管理机制。从影视剧的立项、剧本的选择或策划开始,到资金的筹措、主创人员选择、生产制作、直至市场营销等全过程实施全面组织和管理。通过有效的管理,保证所制作的影视剧能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所负责管理的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结束时,制片人的任务也随之完成。
一部电视连续剧,从策划到播出,通常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涉及的工作领域非常宽泛,洽谈的合同种类也非常多,分别有著作权、租赁、承包、借款、委托、赞助、销售、用工和人身保险等多种类的合同。其中,签署的大部分合同为人员的用工合同,且大多都是集中在筹备期和拍摄期的3至4个月之间完成的,聘用的相关工作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达上百上千人。
制片人如何科学聘用人才与合理使用人才,这是关系制片工作效果的最关键部分。在诸多资源中,人
力资源是最宝贵的、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创造影视精品的主体。拥有多少人才、如何留住人才是制片人担负的一项重任。剧组的人员流动相对比较大,与剧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规定责任、权利和义务,违约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是剧组规范管理的重要部分,这样既可以减少剧组的摩擦与矛盾,保证剧组的稳定,还可以有效地控制拍摄成本。
根据分析问题的需要,我们将剧组的五大部门分拆,把剧组成员用工形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代表投资方和用工单位,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制片部门。尤其是制片主任,在制片人不直接参与剧组的习常管理时,往往是制片人的代表,代表制片人行使影视作品生产期间的行政管理权利。制片人可委托制片主任签订剧组所有的合同。第二类与经纪公司签约的人员,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导演和演员部分。导演主要负责全剧风格的把握,拍摄的规划及指导各部门在拍摄现场的创作,演员是影视作品的表现主体,扮演和体现剧中的各类角。第三类是摄影、美术、录音、剪辑等相关辅助性质的工作人员。各岗位人员和导演一起,相互通力合作,各尽其职,按计划、有序地完成创作任务。
三、拍摄过程中用工制度具体探析
在了解了剧组的成员及其相应职责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剧组本身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单位,它是制片人选择了导演和制片主任后,由二者组织起来专为拍摄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剧组本身既不是法人、又不符合我们对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这么一个具有临时性和极强目的性的人的组合并不
是一个独立的单位,真正对其成果负责的应该是制片单位。所以我们认为,制片单位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剧组成员和制片单位的关系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需要根据之前的分类进行讨论。
第一种是属于制片单位委派到剧组的工作人员,其身份已是制片单位的职工,制片单位为其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参与拍摄影
视作品的工作不过是履行职务,与制片单位的关系当然也就是劳动关系。例如,有的投资人为控制成本,对剧组的财务管理行使监督权,直接派出会计和出纳,对剧组的项目支出进行监督和审查,那么,会计和出纳的正式身份是制片单位的职工,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他们与制片单位是较为长期、固定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第二种是对于本身已经与经纪公司签约的人员,意味着其将签订合同的权利让渡给了经纪公司,已经成为经纪公司的一员,享受基本工资的待遇,在有工作时享受分成。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导演和演员部分。举给例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扮演嫉恶如仇、勇敢无畏的反贪局长侯亮平的著名演员陆毅,属于浙江星河文化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浙江星河文化经纪公司负责陆毅所有的演出管理。任何制片单位如果邀请陆毅出演角,都必须与其经纪公司签订合约。因此,《人民的名义》剧组也只能与其经纪公司洽谈签约而不是与陆毅本人签订合约。我们认为,经纪公司与制片单位协商,派遣公司属下艺人参与影视剧的演出,在演出过程中受导演的指导,创作角,做出完满的表演,与制片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派遣关系。
第三种有别于上述两种情况,既不是制片单位委派的,也未签约某家经纪公司,属于自由身份人员。这部分人员在剧组占大多数情况。而对于他们而言,这种关系可能更为单纯一些,其自身可以直接与制片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向制片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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