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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第一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关于实施第一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让众好办事、为众办好事”,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实施一批便民服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众的便民服务措施
(二)扩大异地就医医保即时结算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就医结算即时结算系统建设,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三)推广就医“一卡通”办理残疾证的条件。卫生计生部门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推进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以医疗服务信息标准化、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为基础,推广远程医疗,逐步扩大居民健康卡发放范围,推广就
医“一卡通”。
(四)公立医院建设患者回访中心。卫生计生部门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建设完善回访中心,实行患者满意度评价复核考评制度,畅通医患沟通渠道。
(五)建立“三无”病人应急救助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机制,保障无明确身份、无力付费、无责任承担方的“三无”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六)为120急救车配备专职担架员。卫生计生部门于2014年底前为各设区市120急救车全部配备专职担架员,切实解决高层住宅、老旧小区和空巢老人急救困难问题。
(七)建立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卫生计生部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全省55所三级医院和144所二级医院实行电话和网络预约诊疗。
(八)公开透明分配保障性住房
1、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及平面媒体等方式及
时公开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准入标准、办事程序、分配房源、摇号结果等信息。
2、推进保障房并轨运行。将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合并为保障房,统一规划建设,优化审核程序。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制度,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梯度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将“暗补”变为“明补”。
3、拓展保障范围。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时,降低申请门槛,取消户籍限制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年限等限制条件。
(九)建立县(市、区)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部门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职能资源,在全省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逐步建立面向众的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中心。2014年完成三分之一。
(十)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县(市、区)残联对出行不便的残疾人办理残疾证实行。开展网上接访服务,明确网上接访办理时限,一般事项涉及残联职责范围的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事项在30日内办结。
二、面向企业的服务措施
(一)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设立登记时,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申请人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2、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免予提交证明,工商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
3、扩大“审核合一”登记范围。企业登记全部实行“一审一核”制,简易登记事项由受理窗口人员直接核准。
(二)新企业登记注册同时发放“一照一章三证”。各市、县(市、区)政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设立登记联合审批,对注册内资新企业涉及工商、质监、税务、公安4个部门审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刻制等“一照一
章三证”事项,实施一个窗口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发证。
(三)简化环评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对已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工业园区、专项发展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没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取消总量确认环节。对省重大战略支撑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央企入冀战略合作项目、民营企业重大项目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手续和项目审批期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不再进行延期审批;对各类资质、资格有关内容的变更、相关证书遗失、损坏补办等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即来即办,当日办结;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急需的建筑施工许可、涉及与央企合作项目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审批时限严格限定在3个工作日以内。
(五)缩短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期限。粮食部门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确需实地核查的,由15日缩短为3日内办结。
(六)下放发票发放权限。为解决纳税人出具发票难的问题,将地税系统机打税务发票职能权限下放到乡镇服务大厅或税务站所。
(七)取消出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质监部门取消出口到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不再收取监督检验费。
(八)下放部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权限。质监部门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含取证和复审)许可(11项)全部下放至作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受理、审批、发证。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受理环节、气瓶充装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受理和审批事项、单独申请特种设备修理许可的(申请单位无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资格)受理和审批事项均委托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办理。将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审核、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标准化部门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标准化部门。
(九)减免一批计量器具检定等收费项目。质监部门免收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免费为村级卫生医疗机构、城乡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降低游标卡尺等18项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十)缩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期限。质监部门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行政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不包含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时间);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补领、更正等申请的审批时间从22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将委托加工的备案时限从22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三、面向社会的综合性便民服务措施
(一)下放审批和办理权限
1、公安部门下放6种审批和办理权限:
(1)将公民民族、性别变更更正事项,市外户口迁移事项,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将公民籍贯变更更正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到派出所核准办理。
(2)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等法定重点监管车辆以外,其他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全部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3)因驾驶证被记满12分、注销可恢复状态的驾驶人的培训、考试的相关业务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4)机动车、驾驶人档案信息的更正、补录业务下放到市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
(5)被“套牌”案件的受理业务,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可办理,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
(6)除消防支队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批项目全部下放到县级消防机构办理。
2、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下放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二)简化审批条件和手续
1、公安部门从7个方面简化审批条件和手续:
(1)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再要求驾驶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
(3)公民申办出国(境)证件不再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只需交验原件。凡人口信息完整的省内居民,跨户籍地申办出国(境)证件时不再提交居住地居住证明。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消提供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5)简化《出海船民证》使用、年检条件。出海船民凭本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有效《出海船民证》,可在省内各港口随本省籍船舶出海作业,无需随船更换《出海船民证》;在办理出海证件年审时,本省船舶及其人员除可向船籍港边防派出所申请外,还可选择向省内经常停靠地边防派出所申请办理。
(6)简化旅游团入境通关手续。中国旅游团入境时可由领队先交验名单,边防检查站确认旅游团全员返回后,即可自由选择边检查验通道办理手续,无需再排队通关。
(7)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取消迁移附加条件。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
亲属关系证明。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对夫妻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父母、子女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书面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凭书面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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