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局(中心):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 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含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含工残退休金)资格审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公安部门、社区管理机构为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的协查机构;居住异地的,除以上协查机构外,居住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为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的协查机构。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每年必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审验,通过调查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健在状况后,对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20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此时间内提前或推后进行。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通知并提供《XXXX年XX月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名册》(下称《核查名册》格式附后),通过单位调查核实,以汇总表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格式附后),同时附上《核查名册》。 单位无法确认离退休人员健在状况的,应商请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公安部门、社区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任一部门协助提供健在证明。 第六条 已实行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按照第五条 的规定,由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表》及附上《核查名册》。 第七条 原单位已不存在、以社会人员身份申领待遇且尚未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发放《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工残退休金)资格验证表》(简称《验证表》,格式附后),委托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协助提供健在证明;《验证表》未盖章确认的,本人可携带退休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居住省内异地,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时,如需通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查验证的,按《广东省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实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暂行办法》(粤社保〔2003〕32号)执行。
第九条 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必须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使领馆认证或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健在证明必须是当年的方为有效。
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
采用国际汇兑方式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本养老金的汇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表》、《核查名册》由单位盖章确认;《验证表》由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模印,经公安、街道、社区管理机构或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任一部门确认后,送达或寄给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表》、《核查名册》及《验证表》后,对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审验,确认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离退休人员。未按时提供健在证明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查明其健在状况后,根据政策再行补发或冲减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地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通过单位帐户或委托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部门从个人养老金存折帐户扣回冒领款项及利息或由直接责任人直接退回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冒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年度审验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年度审验中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和健全举报制度,设立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举报电
话,并为举报人的有关资料保密。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奖励基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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